引例:经营者单方面的店堂告示是否有效?
案情:张三在某商场柜台购买了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品上标明了“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张三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三到购买衣服的商场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场负责人辩解称,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并且商场内该柜台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认倒霉。
分析:本案中,商品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台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认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商场应当赔偿张三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