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谁享有著作权?
案情:著名歌唱家刘某于1971年逝世,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王某。该手稿扉页上写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永不面世”的字样。王某依遗嘱密藏之。1995年王某病故,其继承人王子获得该手稿。1998年,王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某生平时参考。王子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孙某应允。1999年,孙某在征得刘某的继承人刘子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分析:本案中,刘某的手稿属于遗产,遗产包括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刘某把手稿送给王某,属于遗赠著作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王某是此份遗嘱的受益人,王某对手稿享有著作权当中的财产权利。
《继承法》规定,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刘某将手稿赠送王某时,付与了王某将手稿珍藏密室的义务,王某需受到遗嘱的限制,否则遗赠作废。
王某死后,王子取得手稿著作权当中财产权的继承权。从王某到王子,他们继承的著作权是受限制的,仅限于财产权利的继承。而著作权当中的人身权利是由刘某享有的,比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永远属于刘某。所以王某和王子对手稿的著作权仅限于财产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
刘子不享有手稿的著作权,因为在法律上此手稿已由其父赠与王某,王某(包括王子)享有手稿的著作权。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侵犯了王子的权利,因为现享有此手稿著作权的是王子,而非刘子。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发表其作品的,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侵权者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故孙某经刘子同意却未经著作权人王子同意印发手稿并不合法,属侵犯著作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