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合同未生效,因磋商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能获得赔偿吗?
案情:小李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套商品房,因其长期居住在国外,该房交由李爸爸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李爸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小刘,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逾期支付违约金。小李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小李根据物权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小刘归还房产,法院判决小刘退出房屋。小刘因此损失了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小刘遂根据合同法状告李爸爸。
分析:本案中,李爸爸与小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李爸爸没有处分权处分了小李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小李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
李爸爸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李爸爸的过失不履行合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李爸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而我国合同法并未就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额存在不同观点。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仅限于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各种费用,比如小刘因为信赖李爸爸能把房子卖给他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搬家,装修和搬家费用属于信赖利益损失,是直接损失,李爸爸应予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所谓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例如,在本案中,小刘因为合理信赖李爸爸将要出售房屋,而没有考虑更好的买房交易,从而后来房价上涨、错失买房良机。这种机会损失不应当包括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应当包括机会损失。小刘正是由于信赖李爸爸将把房子卖给他,他才没有在当时另买房子,其实际损失还应包括李爸爸的房屋售价与涨价之后的房价之间的差额,对此,李爸爸也应付赔偿责任。
两种观点的碰撞,使得小刘虽能胜诉,虽能获得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的赔偿,但房屋涨价造成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则视法院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