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创办合伙企业,就要同甘共苦、风雨同舟
案情: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经营餐饮的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孙有烹饪技术,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执行企业事务。合伙企业经营两年后,陷于巨额亏损,欠下200万债务。此时,企业财产仅剩20万元。经查,赵有个人财产500万元,钱有个人财产2万元,孙无个人财产,李有个人财产6万元。四人将合伙企业所剩20万元偿付债权人后,决定解散。债权人就剩余180万向赵追讨。
分析:按照《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所谓无限,是指投资人为企业承担的风险不以其投资金额为限,而是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限来承担企业债务;所谓连带,是指存在多个债务人的情况下,所有债务人都要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偿还的责任。当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他有权依据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就超出约定的那部分责任,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计算,180万债务,赵应当承担其中的60万。如果赵向债权人偿还了180万企业债务,他有权就超出的120万分别向钱、孙、李三人追偿,追偿的数额分别为60万、30万、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