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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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夫妻公司也是公司
案情:张三和李四于2005年5月4日设立东南公司,2007年4月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王五,而王五和李四为夫妻。2011年6月王五将公司资金54万转移到个人股票账户,东南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公司财产。
分析:本案中,即使股东在公司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作为法人,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按照《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对公司的出资,应该属于法人财产,公司享有其财产权。王五将公司资金转到个人股票账户,显然是违法的。
夫妻公司也是公司,也是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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