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社会主义流派
从1945年二战结束到70年代末,民族解放运动的浪潮席卷了亚非拉广大地区,并且一浪高过一浪,瓦解了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沉重打击了世界资本主义。
战后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除中国、朝鲜、越南等亚洲少数国家是有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之外,其他国家都是由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政党所领导。大多数国家打起社会主义旗帜,走“民族社会主义”道路。
战后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先后有50多个宣布走“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即“民族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其类型则各种各样。
从地区角度划分为“亚洲社会主义”、“阿拉伯社会主义”、“非洲社会主义”、“拉丁美洲社会主义”等类型;
从代表人物角度划分为“尼赫鲁的社会主义”、“苏加诺的社会主义”、“吴奈温的社会主义”、“贝·布托的社会主义”、“卡扎菲的社会主义”、“纳赛尔的社会主义”、“恩克鲁玛的社会主义”、“尼雷尔的社会主义”、“桑戈尔的社会主义”。“阿连德的社会主义”等类型;
从性质上划分为“村社社会主义”、自称的“科学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宗教社会主义”、“军事社会主义”等类型。
一、村社社会主义
这种类型的社会主义把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农村村社制度理想化,把摆脱贫穷、落后、实现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愿望,寄托在恢复古老的村社制度和发扬村社精神的基础上。
这一类型的社会主义以坦桑尼亚前总统尼雷尔的社会主义以及所推行的“乌贾马运动”为典型代表。
基本观点:
1.社会主义是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的社会。
2.只有建立社会主义信念,才能实现社会主义。
3.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4.非洲传统的农村公社就是社会主义。在古老的村社中,谁也没有私有财产,一切人都可以享受公社财产,所以,没有人挨饿,也没有人践踏他人的尊严,这就是社会主义。
二、革命的社会主义
这种类型的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比较密切,受苏联社会主义的影响比较深,在实践上大都照搬了苏联社会主义的某些政治、经济措施。这种类型的社会主义以贝宁、刚果、安哥拉、莫桑比克、埃塞俄比亚、津巴布韦等为典型。
主要观点:
1.除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之外,没有其他社会主义。
2.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使非洲各国摆脱贫穷落后,才能保证非洲各国的国家独立和社会进步。
3.只有建立先锋党,结成阶级联盟,才能实现社会主义。
4.阶级斗争和革命专政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强大武器,要以红色的、革命恐怖反对反动阶级的恐怖。
三、宗教社会主义
这种类型的社会主义是以宗教教义为灵魂,以社会主义口号为外壳,把社会主义看作是没有神职人员的宗教。这种类型的社会主义又分“伊斯兰教社会主义”、“基督教社会主义”和“佛教社会主义”。
例如:阿拉伯社会主义,尽管各国有着许多不同,但从总体上都属于“伊斯兰教社会主义”的范畴,都以伊斯兰教为基础,认为伊斯兰教是彻底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种子产生在伊斯兰教的教义之中;都以阿拉伯民族主义为中心,重视阿拉伯的统一和复兴,把社会主义看作是复兴阿拉伯的一种手段;都在实践上推行生产资料的国有化和土地改革两项重大措施;等等。而“佛教社会主义”主要盛行于东南亚国家,“基督教社会主义”主要盛行于拉丁美洲国家。
由于“阿拉伯社会主义”巧妙地把“社会主义”与阿拉伯民族主义和伊斯兰教结合起来,迎合了一些阿拉伯人的民族心理需要,因而在广大的阿拉伯地区很快传播开来,成为风靡一时的政治思潮。
主要有:复兴社会党所领导的叙利亚和伊拉克等国的“复兴主义”的“社会主义”。叙利亚和伊拉克都实行了工业国有化和土地改革。
四、军事社会主义
这种类型的社会主义是在经济极度落后、政局动荡不稳、各种矛盾复杂尖锐的国家通过军事政变实现的,它实际上是执政的军人集团为实现其政治目的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形式。这种类型的社会主义以秘鲁贝拉斯科的社会主义为典型。
1968年通过军事政变上台的贝拉斯科宣布秘鲁实行军事社会主义,其主要观点有:
1.军事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民族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公正的社会制度”。
2.军事独裁要比民主制度更能解决国家和社会的问题,对人民更有利,这种制度更适合亚非拉国家。
3.军事独裁统治是实现社会主义的途径和手段。在实践上主要实行国有化,确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建立“社会所有制”企业,以实现社会平等;进行土地改革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等等。
本章要点:
1.二战后,亚非拉国家出现的社会主义思潮和运动,具有多样性、民族性和非科学性的特点。它们没有统一的理论观点和实践模式,都强调民族利益、民族传统、民族统一和民族复兴,并把这些原则作为实行社会主义的基础。
2.发展中国家民族社会主义类型主要有村社社会主义、宗教社会主义、军事社会主义等。
本章思考题:
1.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流派(非执政)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发展中国家民族社会主义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3.村社社会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4.革命的社会主义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5.军事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