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内容简介
杭州90后民警陈蔚突发疾病因公殉职,女儿仅8个月大
民警抓捕时遭拒捕被压车下,壮烈牺牲
新中国成立以来牺牲的公安民警
公安部:2022年一季度,94名民辅警因公牺牲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101号
危急时刻他用手接住爆炸物被炸伤,称“从不后悔”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算工伤吗?
孝感49岁副市长凌晨3时病逝 前一晚23时还在工作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名警务人员在青海互助县山体滑坡中牺牲
全国公安机关2019年有280名公安民警、147名辅警因公牺牲
杭州90后民警陈蔚突发疾病因公殉职,女儿仅8个月大
2022-11-13 来源:澎湃新闻 ∙ 七环视频>
11月12日,浙江桐庐殡仪馆,90后民警陈蔚同志的遗体告别仪式举行。11月9日陈蔚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因公殉职,年仅30岁。
民警抓捕时遭拒捕被压车下,壮烈牺牲
平安湖北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2022-09-19
9月16日,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公安局黄梅派出所副所长程凯在带队抓捕一名犯罪嫌疑人时遭遇拒捕,壮烈牺牲。
程凯,男,汉族,1975年2月出生,湖北黄梅人,1993年12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黄梅县公安局黄梅派出所副所长、四级警长。
9月15日23时许,程凯带领民警、辅警一行五人赶至武汉市新洲区与黄冈交界处,对涉嫌砸车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展开布控。
经连夜蹲守,9月16日8时许,民警发现嫌疑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出门,立即驾车拦截,并在附近的山村公路上将嫌疑车辆截停。程凯欲登车控制嫌疑人时,嫌疑人突然向后倒车逃窜。因路面狭窄,车辆失控,向路外一米多高的陡坎下侧翻。
危急关头,程凯用尽全力一把将身边战友推开,自己连同侧翻车辆一起跌下陡坎,被压在车身之下。犯罪嫌疑人爬出车辆后,手持长刀疯狂砍杀增援民警辅警,程凯因重压窒息,壮烈牺牲。
9月18日,犯罪嫌疑人落网,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程凯女儿程斯敏是16侦查的,现在硚口区公安分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牺牲的公安民警
公安部:2022年一季度,94名民辅警因公牺牲
2022年04月02日
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今天上午,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贾俊强介绍,今年一季度,又有66名民警、28名辅警牺牲在工作岗位上。
记者了解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6万余名民警因公牺牲,其中,3700余人被评为烈士,30多万名民警因公负伤,“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是公安队伍最真实的写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3600余名民警牺牲在他们所热爱的、奋斗的、奉献的公安事业上。仅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就有261名民警、131名辅警因公牺牲,4375名民警、3420名辅警因公负伤;今年一季度,又有66名民警、28名辅警牺牲在工作岗位上。
贾俊强介绍:“他们,用生命践行着‘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的铮铮誓言;他们,用热血和生命诠释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以及对公安事业的无限热爱。”
据了解,在清明节期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系列祭奠缅怀公安英烈活动,走访慰问公安英烈遗属,激励引导广大公安民警赓续红色血脉,传承英雄遗志,弘扬英烈精神。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财务局、交通运输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4年4月30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第九条 人民警察死亡后,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除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人民警察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人民警察病故,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确认。
第十三条 对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对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应由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持证人:(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没有遗属的,由证明书发放机关存档。
确定持证遗属后,原则上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证明书。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第十六条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发放。
第十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民警察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由原发放单位另外增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政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或者病故人民警察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证明书的管理,按照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伤残抚恤和优待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伤残,按致残性质分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第二十五条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第二十六条 伤残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3年内提出申请。
伤残人民警察的残情医学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伤残医学鉴定机构作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
第二十八条 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程序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评残的人民警察所在单位应把评残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政法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人民警察符合评残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发给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转交本人。
第三十条 人民警察被评定伤残等级后,伤残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伤残情况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三十一条 伤残人民警察,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伤残人民警察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伤残人民警察需要配制假肢、轮椅等辅助器械的,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一级、二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三级、四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四条 伤残抚恤优待关系转移时,当年的伤残抚恤金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发给。
第三十五条 伤残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伤残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六条 伤残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参照本办法执行,其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编制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待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制定对伤亡人民警察及其遗属抚恤优待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9日公安部、民政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1997年8月20日国家安全部、民政部颁布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199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颁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1999年11月16日司法部、民政部颁布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同时废止。
危急时刻他用手接住爆炸物被炸伤,称“从不后悔”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算工伤吗?
2022-05-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案情回顾✦
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
事发当天
19时05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
19时10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
19时22分,石某宇与同事“某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
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石某宇的配偶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静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其所在公司员工董某的陈述,多年来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他们都会相互联系。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是常态。
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说法✦
科技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孝感49岁副市长凌晨3时病逝 前一晚23时还在工作
人民日报 2018-04-30 关注
4月28日凌晨3时,湖北孝感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许志华因劳累过度突发心脏病去世,享年49岁。29日,公安部政治部向省公安厅政治部发来唁电,对以身殉职的许志华同志表示沉痛哀悼。
据了解,许志华生前任孝感市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分管公安、城管、司法、综治、维稳工作,协管信访工作。
4月29日,孝感市政府办秘书二科科长文武、孝感市公安局民警陈晶向记者还原了许志华生前最后一天的工作行程——
27日7:30,市公安局,修改精准扶贫调研报告;
8:00,听取公安局重点项目建设及疑难问题汇报;
8:40,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推进静脉产业园项目建设工作;
10:00,参加国务院和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
14:00,召集相关部门,部署推进城区路口渠化改造工程;
14:30,听取扫黑除恶专案情况汇报;
16:15,前往市高新区严桥村走访群众;
16:59,安排部署全市扫黑除恶推进会筹备工作;
18:20,在机关食堂就餐;
19:20,市公安局警体中心锻炼;
21:35,安排第二天去汉川调研河湖长制、路长制、扫黑除恶、禁毒工作;
21:39,在公安局微信群调度“五一”安保维稳工作;
23:07,发出最后一条安保指令……“工作到凌晨转钟,对他是常态。”文武清楚地记得,正月初九,为筹备全市城镇综合管理动员大会,许志华在办公室从下午4点忙到次日凌晨两点多钟,“从办公室出来,路上看到超载超限车辆,他又跟了上去……”
29日上午,文武在清理许志华遗物时发现,今年发给他的体检表仍是空白。“我们多次提醒,他总是笑笑说,一定会抽时间去,耽搁不了。”“他反复叮嘱我们,利用假期筹备好5月2日的扫黑除恶工作推进会。他自己却永远缺席了。”孝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扫黑除恶办公室副主任张晓军哽咽着说。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新华网 2022-08-29 中国政库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2022年8月1日起,再次以一定比例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了解,这次提高标准,统筹兼顾了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是国家连续第18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名警务人员在青海互助县山体滑坡中牺牲
央视新闻 2022-09-01 直击现场 >

9月1日凌晨1时5分许,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红崖村发生山体滑坡自然灾害。截至目前,已救出10人,其中4人生命体征平稳,6人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1人正在全力搜救当中。
记者从当地公安部门了解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派出所所长东志军、辅警张成明在第一时间查看险情、转移群众、抢险救援过程中不幸因公殉职。目前,抚恤慰问等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全国公安机关2019年有280名公安民警、147名辅警因公牺牲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2020-01-13 来源:澎湃新闻 ∙ 中国政库 >
官方近日披露了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民警、辅警因公牺牲、负伤的数据。
据中国警察网2020年1月12日消息,1月11日至12日,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在安徽看望慰问基层民警并调研。2018年10月23日,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张雪松在执行抓捕任务时,被犯罪嫌疑人刺伤后仍然英勇搏斗并将其制伏,但因伤势过重不幸壮烈牺牲,被追授公安系统一级英模荣誉称号。赵克志来到张雪松烈士家中,与他的妻子、儿子亲切交谈,询问家里冷不冷、生活还有什么困难。
消息称,仅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就有280名公安民警、147名辅警因公牺牲,6211名公安民警、5699名辅警因公负伤。
而在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01名公安民警、141名辅警因公牺牲,1.2万余名公安民警和辅警负伤。
另据公安部2018年12月通报称,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共有1.3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