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学基础理论

魏琴;万向阳

目录

  • 1 导论
    • 1.1 高校、公安院校
    • 1.2 学科、专业、课程
    • 1.3 警察、公安、公安机关
    • 1.4 思考题
  • 2 公安的历史
    • 2.1 警察博物馆
    • 2.2 警察史
    • 2.3 国际刑警组织
    • 2.4 思考题
  • 3 公安的本体
    • 3.1 警察的本质
    • 3.2 人民警察的任务
    • 3.3 公安机关的宗旨
    • 3.4 思考题
  • 4 警察的职权
    • 4.1 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 4.2 公安的权力
      • 4.2.1 治安管理(权)
      • 4.2.2 盘查(权)
      • 4.2.3 武力使用(权)
      • 4.2.4 侦查(权)
      • 4.2.5 优先(权)
      • 4.2.6 约束(权)
      • 4.2.7 交通管制(权)
      • 4.2.8 技术侦查(权)
      • 4.2.9 现场管制(权)
      • 4.2.10 紧急职权
  • 5 义务和纪律
    • 5.1 公安义务
    • 5.2 警察行为禁令
    • 5.3 警察着装
  • 6 组织管理
    • 6.1 公安管理体制
    • 6.2 公安组织机构
    • 6.3 公安派出所
    • 6.4 警衔制度
    • 6.5 职务序列
    • 6.6 招录制度
    • 6.7 公安教育
    • 6.8 思考题
  • 7 公安的保障
    • 7.1 履职保障
    • 7.2 警用标识
    • 7.3 公安经费
    • 7.4 公安科技
    • 7.5 警察福祉
    • 7.6 警察抚恤
    • 7.7 思考题
  • 8 执法监督
    • 8.1 外部监督
    • 8.2 内部监督
    • 8.3 社会监督
    • 8.4 回避制度
    • 8.5 思考题
  • 9 法律责任
    • 9.1 奖励制度
    • 9.2 警察惩戒
  • 10 公安的未来
    • 10.1 公安改革与发展
    • 10.2 思考题
  • 11 参考资料
    • 11.1 法规
    • 11.2 图书
    • 11.3 论文
    • 11.4 视频
      • 11.4.1 视频:王大伟讲世界警察
履职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动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公安部制订了《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执法活动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积极推动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为民警执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由警务督察部门承担。

第四条 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警务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依照依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防并举、立足预防的方针,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预防和处置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

第二章 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范围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针对民警因依法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调处理和督办民警因依法履行职务遭受暴力袭击、诬陷、诽谤、侮辱,被错误追究责任,被打击报复等不法侵害等案件; 
  (二)对因依法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民警的救治、救助、法律援助、慰问、心理辅导等善后工作; 
  (三)调查研究民警因依法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情况,把握其原因、规律和特点,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执法安全提示;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主动向社会通报警情真相,减少和消除公众的误解和偏见,曝光典型案例,警示和震慑不法分子,树立执法权威; 
  (五)加强民警执法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能力的培训,并对民警武器警械和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及时总结民警因依法履行职务受到侵害案件的教训,查纠解决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得力、指挥不科学、救助不积极、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七)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受到暴力袭击等非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予以处理,并协助当事民警及其亲属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人身伤害损失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 诬陷、诽谤或者侮辱公安民警,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由警务督察部门在适当范围内为被诬陷、诽谤、侮辱的民警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八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警务督察部门经核查认为确属不当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名义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

第九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被新闻媒体恶意炒作或者失实报道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内部打击报复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的亲属因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而遭打击报复的,参照上述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章 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认为因依法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民警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所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提出保障申请。警务督察部门通过各种渠道获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被不法侵害的,应当主动启动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警务督察部门收到保障申请后,应当采取书面或当面询问民警方式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属于警务督察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在答复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受理,但因申请人原因无法答复的除外。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部门在办理具体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事项过程中,认为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协调处理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保障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认为应当受理的,书面通知下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受理并展开工作。

第十六条 对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侵害行为人认错态度好的案件,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当场或事后对当事民警进行抚慰,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向当事民警赔礼道歉。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警务督察部门受理保障申请后,应当及时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勘查、调阅案卷、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等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对造成公安民警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及时救治受伤民警,看望、慰问民警及家属,落实医疗救治、补偿、抚恤、休养等救助措施。

第十九条 对造成民警牺牲、重伤以及公安机关被打砸冲击等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重大案(事)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 对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重大案(事)件,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通报情况,视情邀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公安民警,公安机关领导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应当上门慰问,及时疏导民警因受侵害引发的不良情绪,视情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辅导,缓解民警的心理压力。

第二十二条 警务督察部门在办理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案(事)件过程中,发现保障申请不符合事实,民警确实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警务督察部门受理保障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申请人。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事项,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四条 保障申请人对最终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申请复查。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复查情况予以书面反馈。

第四章 对袭警行为的预防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袭警行为是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破坏公安机关执法秩序、挑战法律权威和尊严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袭警行为,加强各级公安单位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可能遇袭的各种情况,组织开展以思想教育、执法执勤常识教育、心理素质教育、防护意识教育为重点的执法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民警攻防、盘查、查控、抓捕、搜索、现场控制、疏散等单兵和集体实战战术训练,提高民警防范、制止袭警行为的警体技能和实战技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执法执勤民警配备武器警械、防护装备,教育、管理民警严格按照规定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和防护装备。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执法执勤行为的操作规定和工作流程,促进公安民警规范、文明、安全、有效执法。

第三十条 发生袭警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明确现场指挥人员进行全面协调,确保指挥到位、警力到位、装备到位、救治到位、措施到位。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训练指导民警依法合理运用现场处置权及处置手段,正确、果断地使用各类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械阻止袭警行为;对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第五章 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警务督察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警种,研究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规律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完善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运行机制,推动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十三条 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针对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规律特点,分析易发生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执法部位和环节,评估执法风险,明确预警重点,及时加强安全提示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公安民警因公受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和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基金,完善民警救助措施。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及研究机构建立协作关系,聘请法律顾问,为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建立定期通报、研究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受侵害情况联动机制。

第三十六条 发生民警受伤、公安机关被冲击、警用车辆被毁坏等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重大案(事)件的,所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对造成民警牺牲或群体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案(事)件,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公安机关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得力、错误指挥致使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被侵害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民警被侵害事项的; 
  (三)不积极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四)阻碍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案件违法降格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定期召开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会议,听取警务督察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