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学基础理论

魏琴;万向阳

目录

  • 1 导论
    • 1.1 高校、公安院校
    • 1.2 学科、专业、课程
    • 1.3 警察、公安、公安机关
    • 1.4 思考题
  • 2 公安的历史
    • 2.1 警察博物馆
    • 2.2 警察史
    • 2.3 国际刑警组织
    • 2.4 思考题
  • 3 公安的本体
    • 3.1 警察的本质
    • 3.2 人民警察的任务
    • 3.3 公安机关的宗旨
    • 3.4 思考题
  • 4 警察的职权
    • 4.1 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 4.2 公安的权力
      • 4.2.1 治安管理(权)
      • 4.2.2 盘查(权)
      • 4.2.3 武力使用(权)
      • 4.2.4 侦查(权)
      • 4.2.5 优先(权)
      • 4.2.6 约束(权)
      • 4.2.7 交通管制(权)
      • 4.2.8 技术侦查(权)
      • 4.2.9 现场管制(权)
      • 4.2.10 紧急职权
  • 5 义务和纪律
    • 5.1 公安义务
    • 5.2 警察行为禁令
    • 5.3 警察着装
  • 6 组织管理
    • 6.1 公安管理体制
    • 6.2 公安组织机构
    • 6.3 公安派出所
    • 6.4 警衔制度
    • 6.5 职务序列
    • 6.6 招录制度
    • 6.7 公安教育
    • 6.8 思考题
  • 7 公安的保障
    • 7.1 履职保障
    • 7.2 警用标识
    • 7.3 公安经费
    • 7.4 公安科技
    • 7.5 警察福祉
    • 7.6 警察抚恤
    • 7.7 思考题
  • 8 执法监督
    • 8.1 外部监督
    • 8.2 内部监督
    • 8.3 社会监督
    • 8.4 回避制度
    • 8.5 思考题
  • 9 法律责任
    • 9.1 奖励制度
    • 9.2 警察惩戒
  • 10 公安的未来
    • 10.1 公安改革与发展
    • 10.2 思考题
  • 11 参考资料
    • 11.1 法规
    • 11.2 图书
    • 11.3 论文
    • 11.4 视频
      • 11.4.1 视频:王大伟讲世界警察
职务序列
  •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