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学基础理论

魏琴;万向阳

目录

  • 1 导论
    • 1.1 高校、公安院校
    • 1.2 学科、专业、课程
    • 1.3 警察、公安、公安机关
    • 1.4 思考题
  • 2 公安的历史
    • 2.1 警察博物馆
    • 2.2 警察史
    • 2.3 国际刑警组织
    • 2.4 思考题
  • 3 公安的本体
    • 3.1 警察的本质
    • 3.2 人民警察的任务
    • 3.3 公安机关的宗旨
    • 3.4 思考题
  • 4 警察的职权
    • 4.1 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 4.2 公安的权力
      • 4.2.1 治安管理(权)
      • 4.2.2 盘查(权)
      • 4.2.3 武力使用(权)
      • 4.2.4 侦查(权)
      • 4.2.5 优先(权)
      • 4.2.6 约束(权)
      • 4.2.7 交通管制(权)
      • 4.2.8 技术侦查(权)
      • 4.2.9 现场管制(权)
      • 4.2.10 紧急职权
  • 5 义务和纪律
    • 5.1 公安义务
    • 5.2 警察行为禁令
    • 5.3 警察着装
  • 6 组织管理
    • 6.1 公安管理体制
    • 6.2 公安组织机构
    • 6.3 公安派出所
    • 6.4 警衔制度
    • 6.5 职务序列
    • 6.6 招录制度
    • 6.7 公安教育
    • 6.8 思考题
  • 7 公安的保障
    • 7.1 履职保障
    • 7.2 警用标识
    • 7.3 公安经费
    • 7.4 公安科技
    • 7.5 警察福祉
    • 7.6 警察抚恤
    • 7.7 思考题
  • 8 执法监督
    • 8.1 外部监督
    • 8.2 内部监督
    • 8.3 社会监督
    • 8.4 回避制度
    • 8.5 思考题
  • 9 法律责任
    • 9.1 奖励制度
    • 9.2 警察惩戒
  • 10 公安的未来
    • 10.1 公安改革与发展
    • 10.2 思考题
  • 11 参考资料
    • 11.1 法规
    • 11.2 图书
    • 11.3 论文
    • 11.4 视频
      • 11.4.1 视频:王大伟讲世界警察
警察、公安、公安机关

    “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雅血在当时只有一支国民军和一支直接由人民提供的舰队,它们被用来抵御外敌和压制当时已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对于公民,这种公共权力起初只不过当作警察来使用,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雅典人在创立他们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警察。”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1. 说文解字话“警察”

 — 从敬从言。敬者,戒也。戒之以言,有言在先,不得违戒,谓之警。

      《左传-宣公十二年》“且虽诸侯相见,军卫不彻,警也。”

 — 手捧祭品,祭天求示,得神意而明白;后为审视、辨别、核查之意。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夫信不然之物而诛无罪之臣,不察之患也。”

警察 — 唐朝颜师古给《汉书》注“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


中国近现代警察之意的“警察”概念是在清朝末年才出现。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洋务派领导的、以向西方学习器物技术为主的洋务运动的破产。中国陷入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当时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和部分开明的满清官员,开始将学习西方的视角转向西方的制度层面,一场以维新派主导的维新运动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作为西方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的近代警察制度,进入了维新派的视线。维新派对于警察制度寄予厚望,既将警察制度作为代替绿营制度、保甲制度的新型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又将警察制度作为推动宪政改革、发展民权的手段。于是中国最早的近代意义上的警察机构--湖南保卫局,在维新派的倡导下于1898年在长沙建立。南保卫局成立后,颁布了《湖南保卫局章程》作为保卫局开展业务的依据,在该章程中明确了保卫局的职责:“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湖南保卫局是官绅合办的地方警察机构,它的存在时间仅仅为3个多月,随即被保守派取缔,这说明警察制度在当时尚未被上层统治者所认可,虽然存续时间不长,但这是对近代警察机构的尝试,为以后警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经验。

1900年,八国联军攻占北京,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列强签署《辛丑条约》,其中规定:八国联军除留一部常驻京津、津榆两线,其余撤兵回国。八国联军驻军京津,慈禧不敢回北京,临时驻跸保定。为了保障京畿安全,慈禧接受军机大臣荣禄提议,任命责世凯署理直隶总督,接管天津防务,并即赴保定迎銮。按照《辛丑条约》规定,八国联军交还天津以后,中国政府不得在距离天津租界20公里范围以内驻扎军队。中国的军队不能在天津驻扎,则无法实施对天津的管理权,租界区的外国军队时刻威胁京城安全。袁世凯考量一番后,决定以警察代替军队,名正言顺地进驻天津。袁世凯是晚清新政的领袖人物之一,平常很留意东西洋法律制度,知道英国的警察制度很管用。晚清“西学东渐”“西政东渐”,驻英公使馆发挥了重要作用。于是,袁世凯给驻英使馆发电报,请使馆立即用电报将英国警察制度全部发回来。袁世凯拿到英国警察制度文本,“抄袭”了世界上最完备的警察制度框架,但是,官吏和机构称谓、训练、管理等细节问题难以对接“国情”。袁世凯想到近邻日本也移植了英国警察制度,于是,袁世凯组织人员“抄袭”了日本《警察法》中的许多称谓和适合汉语说法的条款。汉语“警察”“巡警”“巡长”“整察局““整察厅”等词汇就是袁世凯直接“抄袭”日本《警察法》来的。袁世凯及天津警察厅长赵秉钧带着天津警察部队开进天津,要求与八国联军换防时,联军司令一看,袁世凯带来的是警察,不是军队,条约不许清朝驻军,但没说不能驻警察,无可奈何,八国联军只好乖乖交接天津防务,天津的主权由此回归清政府。

建立警察队伍基本制度后,袁世凯继续组织力量配套、细化、完善警察职责、管理、教育、训练、执勤、赏罚等具体规章。为此,袁世凯派人赴日本学习,仿照日本模式建立警察学堂,翻译外国警务书籍,编译警察教材,请日本教习任教,培养中国警察教官,出版警察专业学术杂志,全方位移植外国警察制度并使之本土化、规范化。袁世凯“抄袭”外国整察制度,既解决了主权和外交难题,也改善了内政管理,更重要的是,现代整察制度的建立,替代了自商鞅变法以来沿袭2260多年的基层社会管理军事化的“保甲制度”,根除了公权与私权不分、族权与皇权一体的积弊,改变了自秦王朝建立以来2120多年城市社会管理军警不分的保卫制度、军事机构与司法机构职责不清的治安制度。

1902年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在天津首先设立设立南段警察局,开创了清末第一个警察治安机构。

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被炸事件发生后,清廷在震惊之余,立即在中央设立巡警部,管理全国警政事务,自此中国近代警察的最高领导机构诞生了。大清中央巡警部(后改为民政部警政司)成立后即着手警察法规的制定。清廷制定的警察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章程、条例和办法。按照这些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划分为四类:总务类,主要涉及警察的任用、奖惩、机构设置、考核、服制等事项;行政类,主要涉及户籍、交通、治安、外事、正俗、护卫等事项;司法类,包括刑事、警法:卫生类,主要包括清洁、保健、防疫、化验、戒烟等事项。以1906年为分界线,前后两个时期颁布的警察法且有不同的特点:1906年以前颁布的主要是组织法,如1906年颁布的《内外城巡警厅试办章程》:1906年之后颁布的主要是行为法,如1908年颁布的《违警律》《调查户口章程》。

伴随着清廷对警察制度认识的转变,清廷在警察教育方面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1901年八国联军撤离之后,作为清廷重臣的庆亲王奕助即与日本人川岛浪速订立合同,筹办北京警务学堂。随后各地也开始兴办警察教育,1902年袁世凯在保定、天津开办两所巡警学堂,在州县设立“巡警传习所”。清廷诏谕各省效法直隶,建立省州具各级警察教育机构,到1908年各地的高等巡警学堂达20余所,近代警察教育蓬勃发展。


2. 人民警察机关≠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公安警察、国安警察、司法警察(检察院、法院、司法、监狱)

公安警察:中央公安机关

                 地方公安机关(治安、侦查、交通、禁毒、特警等)

                 行业公安机关(铁路、森林、海关

                                         交通:长航、机场、空警、民航、港口

                 海警

                 移民局

                 武警转隶(边防、消防、警卫局)

                 武装警察(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公安行为


4. 警察、公安;公安机关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5.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