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政府干预与市场价格——租金管制是否弊多于利?
「在有租金管制下,法例通常不容许业主在租约期满时要求住客迁出。这是因为业主一旦拿回空置的住所,找新租客要收多高的租金法例无从管制。一间住所的市场月租值500,政府管制只准收200,只要住所是空置的,法例无能为力:业主可以月租200租出,但要求新租客以数万元购买一文不值的旧椅一张,你情我愿,政府管不。
香港在二战后初期的租管,空置的住所,新租客要交鞋金,继而要交建筑费,都是很有想象力的安排。鞋金者,是业主不言自明地说,我找租客找了那么久,在街上走呀走的,鞋子破了,你要租我的住所,管制租金之上给我买鞋钱吧。二战后几年,市值租金与管制租金的差额愈来愈大,鞋金比真金造的鞋还要高,业主于是发明了『建筑费』。你要租我的房子吗?租管说月租200,我同意,但你要补贴房子的建筑费3万。
还是洋人来得老实一点。二战后纽约有租管,空置的住所租出去,业主要收钥匙金(keymoney):政府规定月租20,那可以,但你要给我3000大元买住所的钥匙,否则不租。
租管惹来的麻烦一大箩,其中最头痛是重建的问题。要重建楼宇,租客一定要迁出,但如果业主收回空置的楼宇,再租出去,新租金如何,租管管不——租金之外可以有鞋金钥匙金之类,要不然租客会乐意地向业主高价购买破椅一张。楼宇重建一般对社会有利,但在租管下租客有权不迁出,怎么办?
香港二战前的租管,政府为了不妨碍有利社会的楼宇重建而想出一个蠢办法:在租管下,业主不能强迫租客迁出,但重建是例外。
推行该租管后不到3年,市场租金比管制租金高出一倍多,业主纷纷以重建为理由来赶走租客;法例规定要真的重建才可以那样做,于是楼宇纷纷拆卸,导致数以千计的市民露宿街头。」
(节选于张五常《经济解释》)
案例2:快餐食品
当你去旅游的时候,你可能会去麦当劳餐厅,即使你平常在家时从不吃汉堡。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