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一种无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也扩大到了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产品以及域名等。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电子商务领域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侵犯复制权(如把纸质版文献扫描为电子版,擅自复制和使用计算机软件);侵犯网络传播权(把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子版作品在网上随意传播)和侵犯网络邻接权(通过超链接非法链接他人的作品)。电子商务领域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注册与已有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域名并足以造成误认。电子商务领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
7.4.2 网络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因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大致分为三种类型:(1)上载。上载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2)转载。转载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3)下载。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
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主要有4个渊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修正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著作权人的权利;二是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四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及两个“因特网条约”《WCT》和《WPPT》。
为了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自1999年以来,就开始针对有关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于2000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以《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品数字化形式与著作权的关系、著作权人享有的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网络传播作品行为的性质、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权利管理信息保护、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等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都作了规定。2001年10月27日,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增加了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规定对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予以保护,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维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达到了 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要求。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在审理电子商务活动涉及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中,认定侵犯著作权人发表权、向公众传播作品侵犯使用权、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侵犯获得报酬权力的,都可适用《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商侵犯著作权的,尚不能从《著作权法》中找到适合条款时,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7.4.3 域名保护
在第二章我们已经知道域名的概念,它是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域名本质上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它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人们开始认识到域名的滥用会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扰和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域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和怕他性。目前域名注册申请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一个域名一经注册,就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注册相同的域名。有关域名的法律纠纷常见的是“域名抢注”和“域名盗用”。域名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却不使用的行为。而域名盗用是指自己没有商标或者商标的知名度低,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为自己谋取利益。域名盗用和域名抢注的区别在于是否对该域名进行实际使用。他们的目的主要有三个:(1)利用他人先前积累的商业信誉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2)阻止竞争对手注册这个域名;(3)通过出租或出售域名来获利。
域名抢注和域名盗用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途径,一是司法途径。用行政处理机制解决方便、快捷、成本较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可与授权的机构,其主要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该办法是比较完善和实用的,但是作为一个行业规范,其法律效力是有限的。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来说,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因被抢注或盗用的是否驰名商标而不同。如果被抢注或盗用的是驰名商标,由于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对驰名商标都有特殊保护,故不难处理。但是,如果被抢注的是普通商标或商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抢注或盗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援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