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该法的颁布,对于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 这里所说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而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
7.2.1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
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
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突飞猛进,但由于在我国总体起步较晚,仍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明显,法律政策环境和市场治理模式有待完善。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例如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15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2005年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发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 10519-2009),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国务院颁布《快递暂行条例》,这些规定对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总体而言,相关规定比较分散,有的层级较低,难以充分满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和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需要。近年来,不少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都建议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企业也期待国家通过立法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广大消费者希望通过立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许多全国人大代表都提出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和建议。
2013年9月,中央批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列为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成立由国务院十二个部门参加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经过近三年的调研、论证,形成电子商务法草案;2016 年4 月,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草案。此后,将草案发到各省区市人大财经委,广泛听取当地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各地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6 年7 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49 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之后又根据委员意见进行了修改。
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分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个章节九十四条。
2017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8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7.2.2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思路
第一,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发展电子商务是我国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电子商务法》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要求,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
第二,规范经营与促进发展并重。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的三方面的问题: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时有发生;“刷单”等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信用评级的违规行为难以根治;不公平竞争现象依然存在。《电子商务法》遵循规范经营与促进发展并重的思路,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和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聚焦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对其义务与责任作出规定,以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处理好与有关民事法律和行政管理法律的关系。对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同时明确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电子商务法主要针对电子商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特有领域确立了新的规范,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协调性。
7.2.3 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为《电子商务法》)共七章八十九条,主要从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下面就《电子商务法》的几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
1. 市场主体登记方面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内的个人卖家也必须取得营业执照,虽然这种提高门槛的监管方式增加现有电商平台卖家的行政成本负担,但是对于越过门槛的商家而言,可以获得小微经营者离场后的利润空间。
2. 税收方面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经营者纳税相关信息的义务。实际上,《电子商务法》并未加重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负担,就算没有《电子商务法》,税务部门也会依据《税法》对所有的电商卖家增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一切税款。
3. 知识产权方面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节选)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节选)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使得被投诉人有了对投诉信息的知情权。如果电商平台淘宝、京东等平台依法执行的话,那么卖家们想要知道投诉人的投诉信息,就是一个完全合法的行为,侵权责任投诉的门槛高了。电商法明确了投诉人的举证义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要求投诉者须自证受害。卖家侵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4. 隐私保护方面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根据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个性化服务时,应当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并要求在服务终结时应即时删除用户的个人信息。同时也规定掌握用户个人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也有对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
5. 商业欺诈方面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电子商务法》对信息披露的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不能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故意混淆信息、虚构交易、编造或删除用户评价记录都是违法行为。
6. 电子合同方面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成立的条件也做了相应规定。电子商务中的订立和履行合同,同时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