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图著作权
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有多年。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正式列入著作权的范畴的,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科学作品。
地图著作权不受侵犯,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促进了地图作品设计、生产的有序及健康发展,对开拓地图产品、活跃地图市场有重要作用。

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类地图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经过创造性劳动完成的成果。被认定为拥有地图作品著作权的,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是直接参与设计、编制的作者。
基础资料与地理底图的提供者,如不继续参加地图的设计与编制,不能属于作者。地图的专业制印及出版人员也不属于作者。
地图作品在目前情况下,多数是完成本单位所制定的任务。作者从本单位取得资料、设备以及其他为地图设计与编制所必需的支持,属于职务发明。这类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归本单位所有,但作者本人享有在作品上的署名权。
二、地图审校
地图是科学作品,把各类错误消除在正式付印之前。地图审校的主要依据是已形成的各种有关法规和规范,还包括地图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有时也包括一些长期形成、约定俗成的规定。
地图审校的部门有设计及生产单位、出版单位、政府有关部门三方面。
设计及生产单位的审校包括从地图资料收集处理直至印刷的全过程,每一道工序的自校、前后工序的互校、上级部门的审校及验收。
出版单位的审校主要包括对与出版事宜有关的工序进行质量把关。
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校包括:测绘管理部门对涉及测绘法规、规范的地图资料、内容、精度以及各类境界线的审校与验收;地名管理部门对各类地名的审校与验收。凡涉及重大政治问题,如国界线,陆地、岛屿、水域的归属等,必要时还应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