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4.7.1 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范围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 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 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3) 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 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5) 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此外,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国内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4.7.2 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
1)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
2)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 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3)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4)旅游者在终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1)入境旅游: 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2)出境旅游: 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3)国内旅游: 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4)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5)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以上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4.7.3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4.7.4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 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 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 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 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5) 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 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7)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4.7.5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2) 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4.7.6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索赔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应按照规定的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