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景区客运索道数量增加很快,但少数索道建设、制造及经营单位急功近利,匆忙上马,忽视安全工作,造成安全隐患,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999年10月3日贵州兴义市马岭河峡谷风景区索道,未经检测验收,无证冒险经营,由于未按标准规定设置紧急制动器,制动失灵造成飞车,导致死亡14人,受伤22人的特大事故。为了保证游客及工作人员的安全,促进客运索道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也有客运架空索道的管理。
10.6.1安全审查制度和运营安全管理
10.6.1.1安全审查制度
1)为了加强对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监察,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国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各种客运架空索道实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单位承担客运索道设计安全审查、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及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工作。
3)新建与改建的客运索道,设计应符合《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要求,经索道安全监督检验单位组织审查同意后,才能制造与施工。索道工程竣工后,由索道站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申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准投入运营。
4)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进行预审,经预审同意后,索道站再向索道监督检验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索道安全监督检验单位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报劳动部发给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营。
5)运营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从安全使用许可证批准生效之日起。《安全使用许可证》期满后,索道仍需继续运营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更换新证书。
10.6.1.2运营安全管理
1)各客运索道站(公司)负责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索道站站长(经理)必须持有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颁发的索道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具备该单位客运索道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对保障索道的安全运营全面负责。
2)索道站必须具有根据安全规范所制定的设备操作规程、各种保障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3)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技术人员、司机、钳工、电工等应接受业务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每两年考核一次。索道站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的急救队伍,负责在客运索道发生事故时对乘客进行紧急营救。
4)索道站(公司)应将国标GB12350-90《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所规定的检查、调整、救护演习、运行参数、运行持续时间、输送人员数以及所发生的特殊事件都记入作业日记。由索道站站长和负责该项工作人员认可,井建档保存。
5)索道站(公司)每年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省、市(地)劳动部门和索道安全中心提交运行报表或报告,遇特殊事故发生时,要及时提出报告。
10.6.2安全监察管理和处罚
1)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监察,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索道站所在地劳动部门应协助做好该项工作。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施工、运营等部门,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运营时人身伤亡及设备损坏,由劳动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井追究其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索道安全中心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可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时间在半个月前通知索道站。索道设备大修后,索道站应报告主管部门及省级劳动部门派人前往进行检查。
3)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索道,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1)因设计、制造、管理等问题导致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并在整改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2)经复查或抽查,不符合安全使用许可证发放条件,并在整改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3)严重违反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
4)对于没有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而违反本规定自行投入运营的索道,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停运,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