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绪论
    • 1.1 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 1.2 第二节  旅游法概述
    • 1.3 第三节 旅游业的法律调整
    • 1.4 第四节 旅游法律实施
    • 1.5 第五节  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范
    • 1.6 演示文稿
    • 1.7 复习思考题
    • 1.8 旅游法法条
  • 2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 2.1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 2.2 第二节 旅游者
    • 2.3 第三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2.4 演示文稿
    • 2.5 复习思考题
    • 2.6 案例题
  • 3 第三章 旅游合同
    • 3.1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 3.2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
    • 3.3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4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
    • 3.5 第五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 3.6 演示文稿
    • 3.7 案例分析
    • 3.8 复习思考题
  • 4 第四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 4.1 第一节 旅行社的起源、含义、法律特征及其分类
    • 4.2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 4.2.1 习题
    • 4.3 第三节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 4.4 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
    • 4.5 第五节 旅游投诉处理
    • 4.6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 4.7 第七节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
    • 4.8 演示文稿
    • 4.9 案例分析
    • 4.10 复习思考题
    • 4.11 第四章全部习题
    • 4.12 旅行社条例
  • 5 第五章  导游管理法规
    • 5.1 第一节 导游管理法规概述
    • 5.2 第二节 导游执业的法律关系
    • 5.3 第三节 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 5.4 演示文稿
    • 5.5 案例分析
    • 5.6 复习思考题
    • 5.7 三江旅游学院实拍视频案例
  • 6 第六章  饭店执业的法律调整
    • 6.1 第一节 饭店执业的法律调整概述
    • 6.2 第二节 饭店经营者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 6.3 第三节 饭店的法律责任
    • 6.4 演示文稿
    • 6.5 复习思考题
    • 6.6 自制教学视频(酒店实拍)
    • 6.7 视频作业
  • 7 第七章  旅游支付法规与外汇管理
    • 7.1 第一节 旅游支付概述
    • 7.2 第二节 现金支付
    • 7.3 第三节 旅行支票支付
    • 7.4 第四节 信用卡支付
    • 7.5 第五节 外币兑换的有关规定
    • 7.6 演示文稿
    • 7.7 复习思考题
  • 8 第八章  旅游交通法规
    • 8.1 第一节 旅游交通与旅游交通管理法规概述
    • 8.2 第二节 旅游航空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 8.3 第三节 旅游铁路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 8.4 演示文稿
    • 8.5 复习思考题
  • 9 第九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规
    • 9.1 第一节  旅游资源法规概述
    • 9.2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与保护法规
    • 9.3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法规
    • 9.4 第四节 文物的管理与保护法规
    • 9.5 第五节  相关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法规
    • 9.6 演示文稿
    • 9.7 复习思考题
  • 10 第十章 旅游安全法规
    • 10.1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 10.2 第二节 旅游事故处理
    • 10.3 第三节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 10.4 第四节 旅游饭店安全管理
    • 10.5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 10.6 第六节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
    • 10.7 第七节 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
    • 10.8 演示文稿
    • 10.9 案例分析
      • 10.9.1 案例分析2
        • 10.9.1.1 案例分析3
    • 10.10 复习思考题
    • 10.11 复习题(选择)
      • 10.11.1 复习题核对
第五节  相关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法规

9.5相关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法规

2000年开始,根据已颁布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旅游局组织了对全国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这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以促进我国旅游景区(点)迈向保护、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新高度的一项重大举措。几年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的实施的实际成效显著,它对提高旅游区(点)的管理、服务水平,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夯实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许多景区的不断发展,其产品不断丰富内容、提高档次,同一级别景区之间的距离逐渐拉大,需要对景区的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进一步要求。因此,为了更加符合旅游区(点)的发展实际,2003年底新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发布实施,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9.5.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

9.5.1.1旅游区(点)的含义

根据2003年底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有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因、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点)。

9.5.1.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原则和要求

1)评定工作原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2)评定要求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9.5.1.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等级、组织和程序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等级从1A级到5A旅游景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组织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9.5.1.4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的条件包括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年接待海内外游客数、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等方面。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确定是依据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的条件,按照“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的评价得分数,并结合“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得分综合进行。

9.5.1.5旅游景区的等级复核与处罚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作出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处理。

9.5.2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目前我国在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尚无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松散且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甚至在相当多的层面尚存空白。为了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以往尚处于模糊状态的旅游资源定义、涵盖范围以及违法责任,都在此部共为二十五条的暂行办法中得以明确。

9.5.2.1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与原则

1)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海岛、海洋等各类旅游资源,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2)旅游资源的保护原则

旅游资源保护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实现协调监管、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目标。

9.5.2.2相关部门的职责

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利等部门密切合作,承担推进本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旅游经营者、民众和游客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

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

9.5.2.3旅游资源的保护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处理好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单独编制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并将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本地的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和建设许可后,应及时到旅游资源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建立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对于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由资源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主体予以教育、批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罚。

9.5.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1116日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决定将国际上公认的、具有杰出和普遍价值的文化古迹与自然景观,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加以保护管理,传给子孙后代。

9.5.3.1世界遗产概念与分类

所谓世界遗产,是指前代所遗留的,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特殊价值而为国际社会特别加以保护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

9.5.3.2世界遗产的保护

根据《公约》规定,保护世界遗产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同时《公约》还规定,在尊重遗产所在国的主权、不使所在国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前提下,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按照《公约》规定,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建立一个政府间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并根据各缔约国的申请编制《世界遗产名录》,对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由国际杜会提供援助并安排保护和恢复等工作;缔约国对于提交保护的遗产负有鉴定、保护、保存、陈列以及传与后代的义务。

9.5.3.3世界遗产的评定

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遗产项目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程序。每年举行一次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会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评价报告。

9.5.3.4中国的世界遗产

截止2008年,全世界共有世界遗产878处,其中中国的世界遗产共有37处,居世界第三位。我国文化遗产25处,分别是长城、北京故宫、北京颐和园、北京天坛、敦煌莫高窟、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孔府、孔庙、孔林、武当山古建筑群、西藏布达拉宫、丽江古城、平遥古城、苏州古典园林、明清皇家陵寝、澳门历史城区、龙门石窟、安阳殷墟、大足石刻、都江堰—青城山、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山西云岗石窟、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开平碉楼与村落、福建土楼;自然遗产7处,分别是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大熊猫栖息地、中国南方喀斯特地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处,分别是泰山风景名胜区、 黄山风景名胜区 、峨眉山――乐山大佛 、武夷山;文化景观1处,庐山风景名胜区。此外还有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4处,分别是昆曲、中国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世界记忆遗产4处,分别是传统音乐录音档案(中国艺术研究院图书馆)、清朝内阁秘本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大金榜(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纳西东巴古籍文献(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东巴文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