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外币兑换的有关规定
7.5.1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
7.5.1.1外汇及旅游外汇
外汇是指在国际结算中充当支付手段的外国货币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凭证。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币的范畴,外币一般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外汇资产。其中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汇资产包括在国外的人寿保险金以及境内居民在境外的稿酬、版税、专利转让费等。这一范畴基本包括了目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有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旅游外汇是外汇的一种,它是伴随着国际旅游业迅速发展而产生的。旅游外汇是指通过旅游业赚取的外汇,是以外汇表示的用以国际旅游业务结算的支付手段,以及用于国际旅游业支付的一种特殊债仅。
7.5.1.2我国外汇管理政策
我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在我国境内,禁止外汇流通、使用、滞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炒汇、逃汇。外国游客来华带人的外汇没有限制,但入境时必须据实申报;在中国境内,游客可持外汇到中国银行及各兑换点兑换成人民币,并且要保存好银行出具的外汇兑换证明。
7.5.1.3外汇作用
1)外汇是国家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外汇作为国家储备资产可以用来清偿国际债务。利用外汇清偿国际债务不仅能节省运送现金的费用,降低风险,同时还能缩短支付时间,加速资金的周转。
2)外汇是调剂国际间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目前,世界经济发展呈现不平衡的特点,并由此导致国际上的资金配置不均衡。有的国家资金相对过剩,而有的国家则出现资金严重短缺。当外汇充当国际间的支付手段时,可以有效调剂国际资金余缺的平衡,从而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3)外汇可以极大促进国际间的经济、贸易的发展。运用外汇这种信用工具,极大的扩大国际间的信用交往,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国际经贸的发展。伴随着国家间及世界各国人民的联系的日益密切,外汇为国际人员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提供了便利。
4)外汇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力。现在,外汇作为国际支付手段而被各国普遍接受,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购买力,任何国家持有外汇,既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也可以引进外国的先进科学技术和设备,促进本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旅游外汇的产生和发展,已为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力。
与贸易外汇相比,旅游外汇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旅游产品的换汇成本较低。旅游业收入的外汇不仅具有非贸易外汇的特殊优越性,同时由于旅游是一种就地的“出口贸易”,就地的商品输出,使它的换汇率高于商品出口的换汇率,而且它还不需要支付转运费、关税等费用,所以较之商品贸易创汇而言,旅游产品的换汇成本较低。
其次,旅游创汇的速度较快。
旅游出口过程中,买方经常采用预付或现付的方式进行结算,也就是说卖方能立即或提前获得外汇,而商品贸易出口的结算的时间相对漫长,有的甚至长到几年。所以旅游外汇这—支付手段,不仅可以避免国际间运送现金的风险、减少费用和利息支付,同时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缩短了支付时间,从而迅速、有效的将外汇应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中。这也是世界各国竟先发展旅游业的重要原因之一。
7.5.2外币兑换的有关规定
7.5.2.1旅游企业经营外汇业务的条件
依据《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车船公司、餐馆、旅游商品商店、娱乐游览场所等企业,这些企业是旅游外汇管理的主要对象。
凡上述所指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旅游企业等收取外汇券单位,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发给其“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
第一,必须持有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件;
第二,必须有严格的外汇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外汇券收入必须占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或金额以上,比例和金额由各地外汇管理局、旅游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四,必须设置外汇券专柜,楼或场所。
7.5.2.2旅行社的外汇管理
按照《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的外汇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外汇收取的规定
按照《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经营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华旅游业务,必须向国外旅行社收取外汇和向旅游者收取外汇券,不得收取人民币。所以旅行社在接待人境的旅游者时,必须向旅游者收取外汇券,不得收取人民币。旅行社接待来华旅游团组、必须坚持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不得拖欠,对不坚持先收费后接待原则,导致旅游者已出境10天还未付费的长期拖欠款或将外汇裁留存放境外的,一经查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限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拖欠款和境外存款收回。《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将旅游外汇截留存放境外。
2)外汇支付的规定
按照《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向国内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支付旅游费用时,必须使用外汇券支票或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例如,旅行社为旅游者订房,购买飞机、船票等,应当支付外汇券,不得使用人民币结算。向国内非收券单位支付费用应使用人民币。
3)周转金的规定
按照《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所需外汇券周转金,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其营业收支情况定期从其当年应结汇外汇收入中核拨。如旅行社营业收支变动较大,外汇管理部门将会同旅游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中央和地方一、二类旅行社外汇收入的结汇不得低于实现的外汇毛利额,并在季末十五日内将“旅行社经营毛利及结汇季报表”和有银行签章证明当季已结汇数额的证明单复印件,分别报送给同级外汇管理局和旅游局各一份备查。年终,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报送的年终决算报表的外汇毛利额检查其结汇情况,并将检查结果通知同级外汇管理局。如结汇未达到外汇毛利额的,外汇管理局将从其营运外汇券帐户中扣减并结汇。
4)一类旅行社开立外汇帐户的规定
1994年7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发布《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一类旅行社开立暂收待付退汇款帐户问题作规定,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一类旅行社可以开立暂收待付退汇款帐户(以下简称“退款帐户”)。
第一,开户入账手续的办理。
各中央和地方一类旅行社须在每年2月15日之前将一年度外汇收入报表分别报送国家旅游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以下简称主管旅游局),由主管旅游局核定所辖一类旅行社当年退款帐户的累计存款总额,经同级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开户手续;新成立的一类旅行社正式营业后先不开立退款帐户,自第二年度开始核定退款帐户累计存款总额。具体核定办法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一年度经营中需要退汇时,向外汇管理局申领“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第二,退款帐户存款总额。
该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旅行社上年实际收汇总额的冰(其余97%的外汇收入全部结汇)。该条还具体明确四点:①各中央和地方一类旅行社须在每年2月15日之前将一年度外汇收入报表分别报送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以下简称主管旅游局),主管旅游局核定批准后,办理入帐手续;②新成立的一类旅行社,自营业后的第二年度开始核定退款帐户累计存款总额;③如果一类旅行社当年退汇金额超过退款帐户累计存款总额时,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凭“售汇通知单”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遇到特殊情况(不可抵抗因素)需大量退汇时,经主管旅游局核实、同级外汇管理局批准,根据离年终的时间和相应的金额可适当追加当年累计存款总额。④一类旅行社当年累计存款未使用部分,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计入下年度累计存款总额的3%限额内;超出部分办理结汇。⑤各地主管外汇管理局和主管旅游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将一类旅行社年度累计存款总额汇总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和国家旅游局财务外汇管理司。
第三,退款帐户的收支。
该退款帐户的收入只能是境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支出限于境外旅游团(者)因故不能来华旅游或改变旅游路线等结算后退还的外汇款项。
第四,退款帐户的其他规定。
一类旅行社退汇款以外用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以外的外汇帐户必须办理清理手续,除核定的当年累计存款总额以外的外汇收入一律办理结汇(包括已办理定期存款的外汇);外汇管理局或者会同旅游局对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实行年检制度,并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外汇管理局将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中资国际旅行社可以申请开立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帐户的收入为接待入境旅游的团费,支出为退团款及经外汇局批准对外支付出境游团费,年末帐户余额应当结汇;有权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中资旅行社除可以开立入境游外汇专用帐户外,还可以开立出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收入是为游客兑换待支付的境外团费,支出为支付境内居民出境游团费。该帐户必须开立在旅行社为游客兑换外汇的银行;外资旅行社可以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办理旅游项下外汇收支。
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兑换外汇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兑换外汇中含其在境外发生的食、宿等费用及个人的零用费。兑换手续由旅行社集中办理,旅行社应先从兑换的外汇中扣除境外旅游费用,其余为游客个人零用费。旅行社不得另外购汇支付出境游团费。
有权办理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的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目的地在《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内的,银行方可为其办理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兑换外汇手续。
7.5.2.3其他企业的外汇管理
《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第6条规定,除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游企业,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在银行建立两个外汇券存款帐户,即“外汇券收入户”和“外汇券支出户”。企业将每日营业收入的外汇券在留足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库存外汇券限额后存入“外汇券收入户”不得支出;企业在经营中购买餐饮料、烟、酒、商品等所需外汇,由当地外汇管理局按季根据“外汇券收入户”创汇实绩的一定比例(宾馆、饭店按企业外汇收入总额的20%核定,餐馆为30%)核拨其专用资金,进入企业“外汇券支出户”。“外汇券收入户”的剩余外汇按月或季结汇并办理留成。
《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第8条规定,旅游企业“外汇券支出户”内的资金,可用于向允许收取外汇券的单位进货,并使用外汇券支票或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不得直接使用外汇券现钞,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兑成外汇并汇往经济特区、海南省或境外。
依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及非旅游企业单位,不得以为自费来华外宾订房、订餐、订机票等名义经营旅游业务,此类业务一律委托旅行社办理。对上述已从事旅游接待业务的单位,要进行清理整顿,对其所收外汇一律结汇,不予留成。
7.5.2.4海外旅游者的外汇管理
《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宾馆、饭店(包括餐馆)食宿必须以外汇券交纳费用,如个别旅游者以人民币交纳费用,应向其收取人民币押金,押金的比例由当地外汇管理局会同旅游局制定并分别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备案,所收押金单独设帐,并向旅游者出具收取押金的收据。如15日内旅游者补交原外汇券费用,可退还其押金,过期则将其押金转作饭店人民币营业收入。为了防止外汇流失,《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严禁旅游企业和导游、陪同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套取外汇。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一经发现有套汇行为,由外汇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技《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给予处罚。
7.5.2.5个体经营者的外汇管理
为加强个体经营者的外汇管理,《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个体经营从事旅游商品或提供旅游服务收取的外汇券,经当地工商部门审查,确属经营所得,给其核定外汇回笼指标,由工商部门定期收兑并送缴银行结汇,按结汇数的30%给工商部门计算外汇留成额度作为奖励。
7.5.2.6旅游饭店收兑外币一般程序
旅游饭店受中国银行委托,代办外汇兑换业务,由中国银行按其业务量大小拨给定额周转金,饭店前台收款处兑换点则每天定时将所有外币、银行支票及有关外币兑换凭证送交中国银行,换回等额的周转金,在实际操作中,也可由代兑饭店垫付后,再向中国银行办理清算。旅游饭店在收兑外币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礼貌问候客人,问清客人的兑换要求;
2)根据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现钞牌价,当面清点并唱收需兑换的外币种类和金额;
3)使用货币识别机等多种方式鉴别钞票的真伪,同时核准该币种是否届现行可兑换之列;
4)填写两联水单;
5)请客人在水单上签名,写上房号或地址;
6)将两联水单及外币现钞进行检查复核;
7)经兑员根据第一联水单,复点人民币金额;
8)核准无误后将水单和所兑换现款金额付给客人,并礼貌道别。
饭店收兑外币旅行支票,应遵循的服务程序:
1)礼貌问候客人,弄清兑换要求,并耐心解答;
2)查验其支票是否属可兑换或使用之列,有无区域、时间限制,进行币种、金额、支付范围以及伪真、挂失情况的识别;
3)要求持票人在支票的指定复签位置上当面复签,然后核对支票的初签与复签是否相符;
4)持票人必须出示证件,核对证件相片与客人是否相符,支票签名与证件签名是否一致,然后在兑换水单上摘抄其支票号码、持票人的号码、国籍等信息;
5)填制一式两联的兑换水单,按当日外汇牌价准确换算并印制水单,向客人说明要扣除贴息,计出贴息和实付金额;
6)持水单交给客人,请客人在指定的位置上签名、写上房号等,撕尾签给客人,并将水单及支票交复核员;
7)收兑员收到出纳员配好的现金,应认真复核水单上的金额,然后唱付给客人应兑的金额;
8)礼貌道别。
饭店信用卡兑现应遵循的服务程序:
1)礼貌问候客人,询问清楚客人的要求,核验客人所持信用卡是否属于在本饭店可以使用的信用卡,有无残缺、破损及有效期限,然后使用刷卡机影印信用卡;
2)如果此卡要取授权号.则将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日期、支取金额及客人的证件号码、国籍等告知我国有关银行的授权中心,取得授权后再承办;
3)将取现单及水单交客人签名,核对无误后再交出纳配款;
4)将出纳交来的现款,认真地复核水单上的金额;
5)把现金、第一联水单、取现单及信用卡交回给客人;
6)礼貌道别。
7.5.2.7银行的旅游外汇业务
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内对于银行的旅游外汇业务做出系列规定:
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的旅行社,银行方可为其办理有关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兑换外汇手续;旅行社在为出境游游客办理兑换外汇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兑换银行,并向银行提交旅行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出境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及个人零用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旅行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定的有关合同、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游客已办完签证的护照及机票材料;旅行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边检验讫章的《名单表》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对于因故未能出境的,旅行社应办理退交已购外汇手续;凡旅行社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回《名单表》,或者《名单表》未加盖边检验讫章,或者《名单表》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理退交已购外汇手续的,银行应停止为该旅行社办理组织出境游代游客购汇的业务,并将情况向外汇局通报,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银行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外汇局报送上季度《年季度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情况汇总表》;对于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无单证、单证不齐、单证不符售付汇、为无权组织出境游的旅行社办理代客购汇的、为组织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不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行社办理代客购汇的,非指定银行擅自办理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购付汇手续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5.2.8外汇兑换
世界各国或地区发行的货币大约有150多种,目前在我国境内能收兑的外币有:
欧元、美元、英镑、法国法郎、德国马克、日元、澳大利亚元、奥地利先令、比利时法郎、加拿大元、意大利里拉、瑞士法郎、丹麦克朗、荷兰(皿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芬兰马克、新加坡元、马来西亚林吉特、港币、澳门元、泰铢、菲律宾比索。台湾地区发行的新台币,可按内部牌价收兑。
外国游客来华携带的外币和票据金额没有限制,但人境时必须如实申报。根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法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为了方便来华旅游的外宾和港、澳、台同胞用款,中国银行及其他外汇指定银行除受理外币旅行支票、外国信用卡兑换人民币的业务外,还受理我国目前能兑换的外币现钞和台湾地区发行新台币的兑换业务。另外,为了尽量对持兑人给予方便,除了银行以外,一些机场、饭店或商店也可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的业务。兑换时要填写“外汇兑换水单”(俗称水单,有效期为半年),导游人员应提醒游客妥善保存该单。兑换后未用完的人民币在离境前可凭本人护照和六个月内有效朔的外汇水单兑换成外币(其兑换金额不得超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携带出境。不同情况兑换时使用不同的牌价即货币兑换率,由中国银行决定,全国统一。兑换旅行支票、信用卡、汇款使用买入价;兑出外汇,包括兑出外币现钞,使用卖出汇价;兑人外币现钞,使用现钞买人价。
我国境内居民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都有资格在银行兑换外汇。原来采取的方式是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2002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将出境游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代购调整为由游客自行购买。游客可在出境前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除要提供原规定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其兑换标准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兑换1000美元[MS1] 的等值外汇;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特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可兑换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对赴邻国边境地区旅游的游客个人售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天等位l00美元(含l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为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