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旅行社经营
4.4.1 旅行社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1)自愿原则
自愿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都要根据当事人的自身愿望。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旅游法律关系。
2)平等原则
平等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资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要求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与旅游者或其他企业法人之间发生业务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公平原则
公平指在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正、平等、合情合理。公平原则要求旅行社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正当行使其权利义务;在经营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保证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
4)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言行要符合实际,表里如一。信用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言行一致,说到做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和其他企业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旅行社应以友好合作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且以诚实信用方式履行义务。
此外,旅行社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还应该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
4.4.2旅行社经营规范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1)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2)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3、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4、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5、《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其他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6、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1)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2)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3)其他不合理费用。
7、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1)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2)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3)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4)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4.4.3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4.4.4 旅行社为旅客提供下列服务
旅行社在坚持经营规范外还要为旅客提供下列服务
1、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3、发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的,旅行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
4、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