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旅游业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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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旅游业的法律调整
1.4.1旅游业的法律调整特征
(一) 特征
旅游业的法律调整,是指国家运用其权力,采取一系列法律手段,对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性的调整。通过对旅游业的法律调整,使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国家所确认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从而保证旅游业有序、健康、稳步地发展。
我国法律对旅游业的调整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分为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两大部分。这就要求我们在了解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了解普遍适用于旅游业的其他法律、法规。它们共同承担着调整旅游业发展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重任,是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二) 旅游业的法律调整的对象
在旅游业的发展中,要由法律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有:
(1)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
(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
(3)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
(4)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
(5)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
(6)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
(7)中国旅游经营者与外国旅游经营者在业务交往中所产生的关系 。
1.4.2旅游法制定
1.4.2.1旅游法制定的立法体制
广义的立法体制,通常又称立法权限,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过程中权限的划分,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分别有权制定哪些规范性文件。
1.4.2.2旅游立法程序
1.旅游立法程序
旅游立法程序是指有旅游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旅游法律、法规的工作次序。
2.旅游立法体系
(1)以地方旅游法规为基础
(2)以部门规章为先导
(3)以行政法规为重点
(4)以制定《旅游法》为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