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绪论
    • 1.1 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 1.2 第二节  旅游法概述
    • 1.3 第三节 旅游业的法律调整
    • 1.4 第四节 旅游法律实施
    • 1.5 第五节  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范
    • 1.6 演示文稿
    • 1.7 复习思考题
    • 1.8 旅游法法条
  • 2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 2.1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 2.2 第二节 旅游者
    • 2.3 第三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2.4 演示文稿
    • 2.5 复习思考题
    • 2.6 案例题
  • 3 第三章 旅游合同
    • 3.1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 3.2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
    • 3.3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4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
    • 3.5 第五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 3.6 演示文稿
    • 3.7 案例分析
    • 3.8 复习思考题
  • 4 第四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 4.1 第一节 旅行社的起源、含义、法律特征及其分类
    • 4.2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 4.2.1 习题
    • 4.3 第三节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 4.4 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
    • 4.5 第五节 旅游投诉处理
    • 4.6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 4.7 第七节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
    • 4.8 演示文稿
    • 4.9 案例分析
    • 4.10 复习思考题
    • 4.11 第四章全部习题
    • 4.12 旅行社条例
  • 5 第五章  导游管理法规
    • 5.1 第一节 导游管理法规概述
    • 5.2 第二节 导游执业的法律关系
    • 5.3 第三节 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 5.4 演示文稿
    • 5.5 案例分析
    • 5.6 复习思考题
    • 5.7 三江旅游学院实拍视频案例
  • 6 第六章  饭店执业的法律调整
    • 6.1 第一节 饭店执业的法律调整概述
    • 6.2 第二节 饭店经营者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 6.3 第三节 饭店的法律责任
    • 6.4 演示文稿
    • 6.5 复习思考题
    • 6.6 自制教学视频(酒店实拍)
    • 6.7 视频作业
  • 7 第七章  旅游支付法规与外汇管理
    • 7.1 第一节 旅游支付概述
    • 7.2 第二节 现金支付
    • 7.3 第三节 旅行支票支付
    • 7.4 第四节 信用卡支付
    • 7.5 第五节 外币兑换的有关规定
    • 7.6 演示文稿
    • 7.7 复习思考题
  • 8 第八章  旅游交通法规
    • 8.1 第一节 旅游交通与旅游交通管理法规概述
    • 8.2 第二节 旅游航空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 8.3 第三节 旅游铁路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 8.4 演示文稿
    • 8.5 复习思考题
  • 9 第九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规
    • 9.1 第一节  旅游资源法规概述
    • 9.2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与保护法规
    • 9.3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法规
    • 9.4 第四节 文物的管理与保护法规
    • 9.5 第五节  相关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法规
    • 9.6 演示文稿
    • 9.7 复习思考题
  • 10 第十章 旅游安全法规
    • 10.1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 10.2 第二节 旅游事故处理
    • 10.3 第三节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 10.4 第四节 旅游饭店安全管理
    • 10.5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 10.6 第六节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
    • 10.7 第七节 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
    • 10.8 演示文稿
    • 10.9 案例分析
      • 10.9.1 案例分析2
        • 10.9.1.1 案例分析3
    • 10.10 复习思考题
    • 10.11 复习题(选择)
      • 10.11.1 复习题核对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

3.4.旅游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各自权利。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

3.4.1合同履行的含义

旅游合同的履行是指旅游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保证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3.4.2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这一价值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

因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基本原则,以指导当事人具体地去实现合同,处理现实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形。合同履行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首先,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抽象性。合同履行原则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反映的是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及价值评判,它的精神、宗旨是由合同履行的具体条文来实现的。

其次,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指导性。是指导当事人正常完成合同义务的基本法律准则。

再次,合同履行原则是对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普遍适用的准则。合同履行原则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合同履行的准则,而应是对各类合同履行普遍适用的准则,是各类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3.4.2.1全面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指当事人除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价金、结算方式等各方面全面、适当的履行。

全面履行的原则是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实施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法律准则。

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完成义务,不能用其它标的来代替合同标的,也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来代替履约。

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全面履行原则要求旅行社不仅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还要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国家和行业标准。例如,在安排导游服务的过程中,旅行社不仅应按合同约定派导游员为游客提供讲解、向导及相关服务,还要保证所派导游员具有法定的从业资格,且服务符合行业的基本标准。

3.4.2.2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在旅游活动中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互相督促和配合,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得以切实高效实现。旅游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避免分歧扩大,影响合同的履行。

3.4.2.3诚实信用的原则

旅游合同当事人在旅游合同的履行中除要遵循全面履行、协作履行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根据旅游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属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这一原则,当事人除了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外,更重要的是强调应当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随附义务,即《合同法》所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4.3旅游合同的履行规则

1)协议补充履行规则

旅游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就旅游合同当中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负担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这种补充协议和原协议一样反映了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愿望,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

2)价格变动履行规则

在以下情况下,依据合同法要求履行合同

 (1)在旅游合同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履行。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格履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按新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格履行。

3)替代履行规则

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履行应当贯彻亲自履行的原则,但根据协作履行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允许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这涉及到旅游合同亲自履行与替代履行的问题。

4)当事人变动的履行规则

第一,旅游合同生效后,不得因经办人或当事人的姓名、 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第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与分立,原签订的旅游合同继续有效,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

当事人变动履行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须由旅游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作出;

二是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是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是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1)质量不明;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通常标准履行;特定标准履行。

(2)价金不明;按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债务人合理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负担费用不明;由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3.4.4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3.4.4.1旅游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部分地变更。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主体、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对其部分条款的修改、补充、增减等。

为保护游客的利益,旅行社不得任意变更旅程,但出现不得已的事由时,应允许其变更。所谓“不得已的事由”,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不可归责于旅行社但导致原合同内容发生履行困难的事由,在旅游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出现各种主客观原因,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能提出对旅游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对旅游合同的内容做出变动和修改。

旅游合同的变更它包含3层涵义:

1)原合同关系存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

2)合同内容部分变动。(如旅游合同中行程、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服务等级的变化等)

3)当事人协商一致。

3.4.4.2旅游合同的转让

1、合同的转让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合法行为。具体涵义包括5点:

(1)向第三人转让。

(2)合同主体变化,但合同内容不变。(如旅行社的转团、拼团问题)

(3)是合法行为。

(4)经对方同意或通知对方。

(5)涉及批准,须经批准。

旅游合同在实践的过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可能遇到某种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合同的相应条款,从而面临着违约的风险,为了规避风险,旅行社都会采取合同转让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的转让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移。

注意: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变更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而变更合同的主体。即变更是对合同内容而言,不是对合同主体而言,合同主体变化属于合同转让;两者都是法律行为,都改变了原有合同的法律关系。

2、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合法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具有的权利是向旅游者收取旅游团款,必须承担的义务是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旅游者的义务是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其权利是享受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如果在旅游合同签订之时旅游者将团款结清,则在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旅游者就是该旅游合同的债权人,旅行社则是旅游合同的债务人。旅游者若因故不能按时出游,可以将其出游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只需通知旅行社即可。但在旅游者转让权利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增加费用,比如合同权利的转让,男性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女性第三人,由此使旅游团产生单间,房费增加,增加的房费应由债权人承担。旅游者转让权利有时会出现部分权利无法转让的情形,比如旅游团出行所购机票多为“不可退票,不可改签”的特价机票,旅游者无法将此类机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由此带来的损失也只能有债权人承担。

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

(1)合同性质不转让(如人身权、婚姻权);

(2)合同约定不转让;

(3)合同法定不转让。

3、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

旅游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作为债务人的旅行社经常会通过“并团”、“拼团”的方式将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转移到其他旅行社,这一行为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否则应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转让者的规则:

(1)必须经旅游者同意(此与合同权利转让不同);

(2)新债务人(其他旅行社)应承担从债务;

(3)需办手续必办手续。

 

3.4.5旅游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3.4.5.1旅游合同的终止

1)旅游合同终止概念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全面、适当履行,使得旅游活动得以顺利完成即告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2)旅游合同终止情形:

《合同法》第91条规定7种合同终止情形:

(1)自行终止(例如旅游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旅游活动结束);

(2)解除终止(如前所述旅行社、旅游者旅游合同解除的情景);

(3)抵消终止(如旅游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对线路、景区不得已的更改,可与原来线路、景区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一般由公证机关担任)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4.5.2旅游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1、旅游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有: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合同条款全部无法履行;

②在旅游活动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③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总之,以上四个环节是一个有机的、连续的过程,各个环节的问题可能错综复杂,难以一一尽叙,但处理的原则都离不开《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

2、旅游合同解除的方式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两种: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协商解除。协商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例如,旅游者因担心黄金周出行人多影响旅游效果,遂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旅行社同意,则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

第二,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旅行社与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约定旅游者必须在出行前将旅游团款结清,如果旅游者不能履行旅行社则有权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4.5.3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主要为: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