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漂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经过规划与管理的漂流是一种有惊无险、参与性强的户外运动型旅游活动,它所具有的惊险刺激而又安全的特点符合现代旅游者,特别是中青年旅游者寻求刺激富于冒险的心理需求。1986年5月湖南省张家界茅岩河首创景区观光性质的漂流专项旅游活动,从此漂流活动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漂流点上百处。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为了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1998年5月1日国家旅游局颁布并施行了《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0.3.1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10.3.1.1漂流旅游概念
所谓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10.3.1.2漂流旅游安全管理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漂流旅游活动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10.3.2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
10.3.2.1省级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
1)根据《办法》第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组织开展漂流旅游活动的区域和时间,确定漂流旅游工具的类型。
2)根据《办法》第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且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10.3.2.2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及时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安全的情况,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疏导的安全工了作。
2)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3)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
5)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漂流旅游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财物损失、经验教训、处理结果。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报告核定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3.2.3经营漂流旅游企业的职责
1)应根据旅游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安全培训;
4)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在漂流旅游活动中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组织旅游者乘坐漂流工具时,应要求旅游者穿救生衣或其他救生装备;
5)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
6)明确告知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症等疾病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疾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
7)开展漂流活动应在有关部门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
8)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9)已经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押、报废等必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1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0.3.2.4漂流工具操作人员的职责
1.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2.须向旅游者讲解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3.操作人员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并标有明确的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等内容的合格证书,救生设备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