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3.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自上而下分别是:国家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3.1.1 国家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内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司)、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老干部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有6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
国家旅游局在13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6个驻外机构,分别是:驻东京旅游办事处、驻大阪旅游办事处、驻新加坡旅游办事处、驻加德满都旅游办事处、驻汉城旅游办事处、亚洲旅游交流中心(香港)、驻纽约旅游办事处、驻洛杉矶旅游办事处、驻多伦多旅游办事处、驻伦敦旅游办事处、驻巴黎旅游办事处、驻法兰克福旅游办事处、驻马德里旅游办事处、驻苏黎世旅游办事处、驻悉尼旅游办事处、驻莫斯科旅游办事处。
2.3.1.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各地旅游局,负责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上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
2.3.1.3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县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各区、县旅游局,负责管理本县的旅游工作。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上受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的领导。
2.3.2旅游局职能
2.3.2.1 国家旅游局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
(1)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2)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3)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4)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5)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
(6)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8)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3.1.2 各地旅游局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旅游工作政策和旅游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制订全市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和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以及开展城市旅游创优活动,培育和完善市内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重点旅游区、旅游点的开发建设;有关旅游业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实施旅游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和监督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桑拿按摩等旅游项目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规范、协调及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与协调入境旅游工作,协调“144小时(6天)便利签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接受、调解和处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拟定全市旅游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区旅游部门的业务工作。
建立完善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与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