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旅游铁路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在各种交通工具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铁路运输承担着全国年客运量的50%左右和货运量的60%左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即《铁路法》,是我国铁路运输管理的基本法律;另外还有行政法规,例如: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430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法规性的文件主要有《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规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
8.3.1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铁路法律法规规定旅客可行使的基本权利与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当旅客不履行应尽义务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8.3.1.1旅客的权利
《铁路法》第5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就是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具体要求包括:
1)依照车票票面记载内容乘车。车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票面上表明旅客上车车站、车次、乘车期限等合同内容。旅客有按票面上的信息进行乘车的权利,当承运人不能按车票上要求完成其对旅客的义务时,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车票上的与车次类型及票种相应的服务,达到旅途舒适、安全要求。
3)要求赔偿的权利。承运人对旅客身体造成伤害或物品形成损失时;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旅客行李逾期到达、丢失或损毁时,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8.3.1.2旅客的责任
1)持有效客票乘车。旅客必须购买车票乘车,无票乘车或持无效车票乘车,应当补
票,并交付按规定加收的票款。旅客必须按客票上表明的进站地点及日期准确上车。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第18条对未持有效客票上车的行为及其处理有明确规定,并按第44条规定核收手续费和罚款。主要包括: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定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旅客到站止的票价;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第1项办理外,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持用过期、借用、涂改的市郊定期客票乘车时,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借用或涂改的从有效期开始日)起至发现日止,按票面记载区间每日往返各一次,补收所乘列车的票价,收回原票,并通知其单位;持市郊客票乘坐非指定列车时,应另补收所乘列车的票价;旅客使用减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正当票价与减价票价的差额; 持有客票无加快票乘坐快车、特别快车或持普通加快票乘坐特别快车时,补收所乘快车的加快票价或普通加快票价与特别加快票价的差额;持站台票送客的人不能上车。如已经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应补收所乘区间票价。
2)配合承运人正常的工作。旅客在必须配合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并按标志进、出站;接受并配合铁路工作人员的安检及查验工作。
3)及时领取托运行李。行李逾期领取时,按规定交付保管费用。
8.3.2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8.3.2.1承运人的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铁路法》第14条和第19条对补交票款及运费等都有具
体规定。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对旅客补收及加收票款;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铁路法》第48条规定,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承运人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铁路法》第60条规定,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传染病(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检疫。
3) 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铁路法》规定,对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生和财产安全,承运人有权制止,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拘留等。
4)要求赔偿的权利。承运人有权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这行为进行索赔的权利。因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损失及设备、设施损害的,承运人有权要求索赔。
8.3.2.2承运人的责任
《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所以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有:
1)安全责任。
首先,保障旅客的安全是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安全是旅客在旅行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铁路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必须把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旅客列车的运行安全。
其次,保证货物、行李的安全。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是实现上述物品的位移,铁路运输企业运送货物、行李,必须要保证这些物品的完整、安全。
2)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到达目的地是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义务。为了保障铁路按照规定的时间即时发车和到达目的站,旅客顺利完成旅行计划,运输企业铁路必须提高运输的正点率。
3)承运人对旅客造成伤害和对行李构成损失情况下,必须承担赔偿义务。
《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白接受承运时到交付时止发生的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10条规定,由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人身损害或物品损失时予以赔偿。根据《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人身伤亡、对自带行李损失实行最高限额赔偿。
另外,承运人还有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的义务。列车车厢冬天暖气不热,夏天电扇不转,空调出故障或温度过低、过热,卧铺车厢卫生,开水不开或供应不及时等,损害旅客的旅行权益,承运人应承担责任。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还具有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有救助的义务等。
8.3.3铁路运输凭证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构成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
客票记载的内容包括车次、乘车区间、价格等,是铁路承运人依法、单方面印制的铁路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并构成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客票是是铁路客运的原始凭证,具有原始证据的效力;是铁路运输的凭证。我国铁路旅客运输目前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因此,客票还是旅客办理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证明。客票还是一种不记名的有价证券,具有可以转让的特点。
8.3.4承运人赔偿责任
8.3.4.1对旅客的赔偿责任
《铁路法》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及其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赔偿。在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给旅客造成身体损害时,承运人除按运输责任支付赔偿金。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疾病或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如伤害不是承运人过错,但属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承保范围时,则承运人应当支付保险金。因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应由第三人负责,但第三人不明确或无赔偿能力,旅客要求承运人代为先行赔偿时,承运人应当先行代为赔偿。承运人代为赔偿后即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1)责任期间。
责任期间即为“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检票进站至到达终点出站时止。“旅客”是指持有效车票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也被视为旅客。
2)旅客运输保险。
在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给旅客造成身体损害时,承运人除按运输责任支付赔偿金外,同时应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金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赔偿。《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的规定: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2万元。
3)赔偿限额及索赔时效。
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1年内(从事发之日算起)提出赔偿的请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如果双方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免责事由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8.3.4.2对行李的赔偿
《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担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白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原则是按旅客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承运人有权要求适用赔偿责任限额。
1)保价运输及限额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份额;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托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订立有关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运输保险.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托运人或者旅客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逾期运输所导致的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期,将旅客的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货物、包裹、行李误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3)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害;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引起的损失;因旅客的过错所导致行李损失等,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限额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旅客随身携带品损失赔偿金的最高限额2000元。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