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绪论
    • 1.1 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 1.2 第二节  旅游法概述
    • 1.3 第三节 旅游业的法律调整
    • 1.4 第四节 旅游法律实施
    • 1.5 第五节  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范
    • 1.6 演示文稿
    • 1.7 复习思考题
    • 1.8 旅游法法条
  • 2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 2.1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 2.2 第二节 旅游者
    • 2.3 第三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2.4 演示文稿
    • 2.5 复习思考题
    • 2.6 案例题
  • 3 第三章 旅游合同
    • 3.1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 3.2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
    • 3.3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4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
    • 3.5 第五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 3.6 演示文稿
    • 3.7 案例分析
    • 3.8 复习思考题
  • 4 第四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 4.1 第一节 旅行社的起源、含义、法律特征及其分类
    • 4.2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 4.2.1 习题
    • 4.3 第三节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 4.4 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
    • 4.5 第五节 旅游投诉处理
    • 4.6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 4.7 第七节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
    • 4.8 演示文稿
    • 4.9 案例分析
    • 4.10 复习思考题
    • 4.11 第四章全部习题
    • 4.12 旅行社条例
  • 5 第五章  导游管理法规
    • 5.1 第一节 导游管理法规概述
    • 5.2 第二节 导游执业的法律关系
    • 5.3 第三节 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 5.4 演示文稿
    • 5.5 案例分析
    • 5.6 复习思考题
    • 5.7 三江旅游学院实拍视频案例
  • 6 第六章  饭店执业的法律调整
    • 6.1 第一节 饭店执业的法律调整概述
    • 6.2 第二节 饭店经营者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 6.3 第三节 饭店的法律责任
    • 6.4 演示文稿
    • 6.5 复习思考题
    • 6.6 自制教学视频(酒店实拍)
    • 6.7 视频作业
  • 7 第七章  旅游支付法规与外汇管理
    • 7.1 第一节 旅游支付概述
    • 7.2 第二节 现金支付
    • 7.3 第三节 旅行支票支付
    • 7.4 第四节 信用卡支付
    • 7.5 第五节 外币兑换的有关规定
    • 7.6 演示文稿
    • 7.7 复习思考题
  • 8 第八章  旅游交通法规
    • 8.1 第一节 旅游交通与旅游交通管理法规概述
    • 8.2 第二节 旅游航空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 8.3 第三节 旅游铁路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 8.4 演示文稿
    • 8.5 复习思考题
  • 9 第九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规
    • 9.1 第一节  旅游资源法规概述
    • 9.2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与保护法规
    • 9.3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法规
    • 9.4 第四节 文物的管理与保护法规
    • 9.5 第五节  相关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法规
    • 9.6 演示文稿
    • 9.7 复习思考题
  • 10 第十章 旅游安全法规
    • 10.1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 10.2 第二节 旅游事故处理
    • 10.3 第三节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 10.4 第四节 旅游饭店安全管理
    • 10.5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 10.6 第六节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
    • 10.7 第七节 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
    • 10.8 演示文稿
    • 10.9 案例分析
      • 10.9.1 案例分析2
        • 10.9.1.1 案例分析3
    • 10.10 复习思考题
    • 10.11 复习题(选择)
      • 10.11.1 复习题核对
第三节 旅行支票支付

7.3旅行支票支付

旅行支票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英国。当时,一位苏格兰银行家ROBERT HERRIS提议发行一种新的保证兑现的支票,目的是方便客户在欧洲旅行时兑换现金。他把这种支票起名为“旅行支票”,旅行支票面世后获得成功。

19世纪后期,随着国际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旅行支票被确定为一项银行业务,1891年,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Express Company)首先发行旅行支票。其后,世界各大银行纷纷效仿,开始发行自己的旅行支票。由于旅行支票具有方便、安全等优点,深受旅游者的欢迎,很快成为旅游者最常用的支付凭证之一。

全球通行的旅行支票品种有运通(AMERICANEXPRESS)、VISA以及通济隆(THOMASCOCK)等。中国银行是境内第一家代理国外旅行支票业务的银行,业务范围包括旅行支票的代售、代兑、托收及补偿业务。中国银行已有近800余家国内分支机构办理国外旅行支票代兑业务,有近174家国内分支机构办理国外旅行支票代售业务。

7.3.1旅行支票的概念

旅行支票是由银行或旅行支票公司为方便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旅行费用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除了一般最常见的单人使用的旅行支票外,还有所谓的旅行支票礼券,该种旅行支票可作为礼物或奖金使用,其兑换及使用方式如同一般的旅行支票。还有一种旅行支票称为“联署式旅行支票”,可允许两个人分享使用同一张旅行支票。两个人在同一张旅行支票左上角签名(初签),其中任何一人可在左下角“复签”,如果该复签与左上角初签相符,即可接受兑现该旅行支票。

一般而言,旅行支票金额固定,一般有多种固定面额,同时还可以像钞票一样零星使用;旅行支票一般不受流通期限的限制,可长期使用;携带旅行支票比携带现金安全;客户购买旅行支票时,在支票上留有初签,使用时需有相同字迹的复签,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假冒,安全系数较高。

7.3.2旅行支票法律特征

1)设权证券。具体含义是指旅行支票的权利义务因旅行支票的签发而产生。

2)无因证券。具体含义是指只要具备法定条件,旅行支票的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不问设立旅行支票的原因。

3)要式证券。具体含义旅行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必须完备,否则无效。

4)文义证券。具体含义旅行支票的权利义务,完全根据旅行支票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所决定,不得以旅行支票记载以外的任何理由,改变旅行支票的效力。

5)债权证券。具体含义旅行支票的持有人即可以向特定的旅行支票债务人要求给付旅行支票上载明的款项。

6)金钱证券。具体含义旅行支票以金钱为支付标的,因此能够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

7.3.3旅行支票优点和不足

1)旅行支票的优点。旅行支票的优点主要表现为:币种多,在很多场合可直接用来消费;面额较高,适合携带数量较大的金额;除购买契约书有明确规定外,旅行支票没有使用期限限制;遗失时可申请挂失理赔;汇率比现金优惠。

2)旅行支票的不足。旅行支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有一定的使用成本,如在购买旅行支票时须支付万分之一左右的手续费,在持旅行支票在境外消费时,可能还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不完的旅行支票回国兑换时,也要扣除一部分费用;使用范围可能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如在购买便宜物品时,一般都拒收高额的旅行支票,在乡村小镇的小商店等地,旅行支票也不被视同现金使用。

7.3.4旅行支票的购买

1)在中国银行可买到以下世界著名旅行支票发行机构的旅行支票

通济隆集团公司发行的THOMASCOOK旅行支票和国际支付旅行支票,主要币种为:美元、日圆、加元、澳大利亚元、港币、德国马克、法国法郎、英镑、瑞士法郎(在部分分行可买到通济隆欧元旅行支票);

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MERICANEXPRESS旅行支票,主要币种为:美元、日圆、德国马克、法国法郎、英镑;  

美国花旗银行发行的具有CITICORP字样的美元旅行支票;

日本住友银行发行的日圆及美元旅行支票。

购买旅行支票须按购买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中国银行于1978年1月20日开始发行人民币旅行支票,供旅游者来中国大陆旅游使用。《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也可以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非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后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2)旅行支票的购买过程

境内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凭有效身份证明、有效签证护照,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向中国银行申请购买旅行支票。客户购买旅行支票需填写“购买合约书”,填明支票面额、起止号码、币别、总金额、购票人姓名、地址、代售行名等要素,中国银行按客户的要求配售旅行支票。旅行支票纸质坚韧,印刷精美,如同钞票一样,正面印有文字,背面印有花纹。正面留有三个空格,中间一格是抬头人,上下各一空格是持有人签名的位置。

客户在购买旅行支票时,应立即在空白旅行支票初签栏内进行初签,作为识别字迹留底,银行才予以确认,未经初签的旅行支票不可办理挂失补偿。但切不可在复签栏内签名,事先复签的旅行支票,一旦遗失不予挂失补偿。另一个签名位置留待购买者到旅游地的指定的银行或者商店、旅行社、旅游饭店等处购物、支付劳务费或兑取票款时,在收兑者面前即席签名,称为“复签”,以便确认签字的有效性。虽然两次签名的时间、地点以及证人不同,但两个签名的笔迹必须一致,才能证明签名者时旅行支票的真正持有人。

3)兑换的限额标准

根据各种情况,国家外汇局对旅行支票的兑换的最高限额做出规定。探亲、出境旅游、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报告、被聘任教学者,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1000美元,去港澳以外国家地区(含台湾)可兑2000美元,办理时向银行提供护照、签证,出国讲学邀请、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居民出境定居,可把境内的离、退休金、离、退职金,抚恤金全部兑换外汇;如果离职金不足兑换2000美元的、无工资收入的人,可一次兑换2000美元(未满14岁儿童减半)。办理时需提供居住证。自费留学人员、自费朝觐人员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办理时出示护照、出境证明、留学录取通知书,朝觐人员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文件。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用具等,可兑换1000美元以内。办理时出示医院证明、医生处方、工作单位证明。境内居民出境定居后因生病或事故,境内亲属需向境外汇款,可兑换1000美元。办理时出示境外定居当地医院及公证部门有效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证明)。

7.3.5旅行支票的兑付

旅行支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定额支票,也称汇款凭证。旅游者可按规定手续,向发行银行或者旅行社的国内外分支机构、代理行或者规定的兑换点,兑取现金或支付费用。同时,由于旅游者是先以现金形式向发行旅行支票的银行购买支票的,所以一般不会产生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的问题,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来兑付的客人是真正的旅行支票的持有人,就可以予以兑付。在实际的旅行支票的兑付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兑付旅行支票时,客人要出示本人证件;

2)只收取附有确认卡的旅行支票;

3)每次兑换现金不能超过一定限额;

4)旅行支票与确认卡上的编码、金额必须一致;

5)旅行支票持有者兑付时,必须当面签名,前后两次签名的笔迹应相同;

6)查对支票开出日期,过期失效的,比如超过6个月的不能接受;

7)兑付旅行支票,应防范不法分子的诈骗。

中国银行除兑付通济隆集团公司发行的THOMAS COOK旅行支票和国际支付旅行支票、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MERICANEXPRESS旅行支票、美国花旗银行发行的具有CITICORP字样的美元旅行支票、日本住友银行发行的日圆及美元旅行支票外,还兑付VISA国际组织成员银行发行的具有VISA字样的旅行支票、MSATERCARD国际组织成员银行发行的具有MASTERCARD字样的旅行支票、在中国银行预留旅行支票票样的其他品牌的旅行支票。在各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柜台可以要求将旅行支票兑现或转入相关帐户。银行兑付旅行支票时将按兑付金额的7.5‰扣除贴现息(以原币扣除)。在中国银行办理兑付或转账述业务过程中,如果支取同种外钞(即您要求兑付现钞的币种与您持有的旅行支票币种相同)或用外币现钞购买旅行支票,您还须根据不同币种支付不同比例的差价费。

7.3.6旅行支票托收业务

办理旅行支票托收业务须按托收金额支付1‰托收费用,每笔另收取国外邮费人民币10元。其中,国内居民托收费用最低不得少于人民币1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50元;单位托收费用最低不得少于人民币2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7.3.7发行人对购买人免除理赔义务的情况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行人对购买人承担的理赔义务即可免除:

1)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尚未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在旅行支票左上角位置签署;

2)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已在旅行支票上指定复签处签名;

3)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已将旅行支票交付予第三人或他公司持有或保管、或作为任何欺诈计划之一部分;

4)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在使用旅行支票时违反任何法律,包括参与任何非法竞标、赌博或其他违禁行为;

5)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的旅行支票被法令或政府没收;

6)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未履行按保管同额现金之同一谨慎态度保管旅行支票之义务致使该旅行支票丧失。

7)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后,购买人未能立即通知发行人有关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情况之义务;

8)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后,购买人未能立即向发行人司据实报告有关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情形,并于发行人或美国运通公司要求时,向警方报案;

9)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后,购买人未能立即向发行人报告有关被窃或遗失旅行支票的号码与购买日期、地点等情形;

10)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后,购买人未能立即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妥由发行人所提供之理赔申请表格。

7.3.8旅行支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国际旅行支票的基本法律关系为旅行支票的发行人和购买人的关系。除此之外,还存在旅行支票发行人与旅行支票经销商或兑付人的法律关系、旅行支票发行人与兑付银行的法律关系。所以旅行支票的当事人主要有三个——旅行支票发行人、旅行支票经销商或者兑付人、旅行支票的购买人。旅行支票业务发生的法律关系除了旅行支票购买人与发行人的法律关系外,

1)旅行支票购买人的权利和义务

旅行支票购买人享有在世界各地约定的银行(包括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随时将旅行支票兑付为现金的权利,同时又必须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

1)初签和复签的义务

购买人收到旅行支票后,应立即以不退色墨水笔于每张旅行支票的左上角位置以惯用书写样式签名;在使用旅行支票时,购买人应当着兑付人的面,在旅行支票下方之复签栏亲笔签名。

2)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后购买人的通知义务

根据购买契约的规定,购买人必须以合理的注意义务保管每一张旅行支票。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时,购买人必须立即通知发行人及当地警方(如经要求),并提供完整、正确的细节。保存购买契约的收据,并填妥合乎发行人要求的求偿申请表格等。

3)禁止转卖

购买人负有如下义务,即不转卖、寄销或为转卖或转用之目的或为其他类似行为而将旅行支票转让予其他人、法人或组织。

4)协助调查义务

 购买人须向发行人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协助任何所要求的对被窃或遗失事件之全面调查。

5)同意被监听或被电话录音的义务
   
为确保服务品质,购买人对发行人之电话有可能会被监听或被录音,购买人同意该项监听及录音。

2)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和义务

发行人当与购买者及其旅行支票经销商发生业务关系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包括:

1)向购买者收取票面金额的款项和手续费并在购买人兑付旅行支票前无偿占有和使用票面金额资金的权利。

2)保留对被窃或遗失旅行支票之调查及对遵循旅行支票购买契约情况进行确认的权利,并不对任何因调查所产生之延误负任何责任。

3)发行人或者其授权发行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检查经销代理商在旅行支票储存和处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当;

4)发行人或其授权发行代表有权在经销代理商保存旅行支票以及不再保存旅行支票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检查经销代理商的旅行支票库存状况,以消除可能产生的疑虑;

5)发行人有权对因经销代理商或其职员的疏忽、不诚实行为或其他错误而造成旅行支票的遗失、被窃,提出赔偿请求。

发行人当与购买者及其旅行支票经销商发生业务关系时,享有一定的权利,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具体包括:

1)发行人应当保证购买人兑付在世界各地约定的银行可以随时兑现旅行支票,并保证购买人在严格遵循约定规则的前提下,资金安全,兑付方便。

2)如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拒绝为购买人办理止付手续,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3)理赔义务发行人保证在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时,按照旅行支票上所载之金额,负责为购买人更换旅行支票或理赔。

4)根据经销代理商正常业务需要,提供旅行支票作为库存,但以规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3)旅行支票经销商或兑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如发行人以外的经销者欲经销发行人发行的旅行支票,其须与发行人签订经销代理合同。合同中规定经销代理商与发行人的代理关系及代理事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旅行支票经销商或兑付人收到发行人寄来的旅行支票时,应立即核对旅行支票是否齐全。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发行人报告;

2)旅行支票经销代理商应妥善保管旅行支票,应将旅行支票视同现钞和可流通有价证券一样安全保存,不得由非授权人员经手;

3)旅行支票经销代理商应允许发行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内检查旅行支票的储存和处理方面的安全措施及库存情况,并应发行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要求,出示已经核对的库存帐;

4)在每张旅行支票未出售前,旅行支票经销代理商无权出借或者转让;

5)旅行支票经销代理商应因自己的过失而造成库存旅行支票的遗失、被窃及错误处置负责。如果经销代理商遗失出售旅行支票所得款项,应对发行人负赔偿责任;

6)旅行支票经销代理商在库存不足时,可向发行人所取旅行支票。发行人须将旅行支票连同收据交经销代理商,经销代理商的授权代表必须在核对旅行支票的数量和种类无误之后,签收收据并将副本寄回发行人。

7经销代理商有权依照约定比率收取手续费。

4)旅行支票发行人和经销代理商代理关系的终止

发行人和经销代理商之间的经销代理合同一经签订,即可生效。在没有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前,其代理关系可一直持续有效。参照有关旅行支票经销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代理部分的规定,在发生下列事由时,发行人和经销代理商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

1)经销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时终止代理关系;

2)经销代理合同约定代理销售限额的,自经销代理商销售达到该限额时(如不继续追加额度)终止代理关系;

3)发行人或经销代理商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代理关系;

4)发行人或经销代理商的一方破产之后,双方的代理关系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