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绪论
    • 1.1 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 1.2 第二节  旅游法概述
    • 1.3 第三节 旅游业的法律调整
    • 1.4 第四节 旅游法律实施
    • 1.5 第五节  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范
    • 1.6 演示文稿
    • 1.7 复习思考题
    • 1.8 旅游法法条
  • 2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 2.1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 2.2 第二节 旅游者
    • 2.3 第三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2.4 演示文稿
    • 2.5 复习思考题
    • 2.6 案例题
  • 3 第三章 旅游合同
    • 3.1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 3.2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
    • 3.3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4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
    • 3.5 第五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 3.6 演示文稿
    • 3.7 案例分析
    • 3.8 复习思考题
  • 4 第四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 4.1 第一节 旅行社的起源、含义、法律特征及其分类
    • 4.2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 4.2.1 习题
    • 4.3 第三节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 4.4 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
    • 4.5 第五节 旅游投诉处理
    • 4.6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 4.7 第七节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
    • 4.8 演示文稿
    • 4.9 案例分析
    • 4.10 复习思考题
    • 4.11 第四章全部习题
    • 4.12 旅行社条例
  • 5 第五章  导游管理法规
    • 5.1 第一节 导游管理法规概述
    • 5.2 第二节 导游执业的法律关系
    • 5.3 第三节 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 5.4 演示文稿
    • 5.5 案例分析
    • 5.6 复习思考题
    • 5.7 三江旅游学院实拍视频案例
  • 6 第六章  饭店执业的法律调整
    • 6.1 第一节 饭店执业的法律调整概述
    • 6.2 第二节 饭店经营者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 6.3 第三节 饭店的法律责任
    • 6.4 演示文稿
    • 6.5 复习思考题
    • 6.6 自制教学视频(酒店实拍)
    • 6.7 视频作业
  • 7 第七章  旅游支付法规与外汇管理
    • 7.1 第一节 旅游支付概述
    • 7.2 第二节 现金支付
    • 7.3 第三节 旅行支票支付
    • 7.4 第四节 信用卡支付
    • 7.5 第五节 外币兑换的有关规定
    • 7.6 演示文稿
    • 7.7 复习思考题
  • 8 第八章  旅游交通法规
    • 8.1 第一节 旅游交通与旅游交通管理法规概述
    • 8.2 第二节 旅游航空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 8.3 第三节 旅游铁路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 8.4 演示文稿
    • 8.5 复习思考题
  • 9 第九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规
    • 9.1 第一节  旅游资源法规概述
    • 9.2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与保护法规
    • 9.3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法规
    • 9.4 第四节 文物的管理与保护法规
    • 9.5 第五节  相关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法规
    • 9.6 演示文稿
    • 9.7 复习思考题
  • 10 第十章 旅游安全法规
    • 10.1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 10.2 第二节 旅游事故处理
    • 10.3 第三节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 10.4 第四节 旅游饭店安全管理
    • 10.5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 10.6 第六节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
    • 10.7 第七节 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
    • 10.8 演示文稿
    • 10.9 案例分析
      • 10.9.1 案例分析2
        • 10.9.1.1 案例分析3
    • 10.10 复习思考题
    • 10.11 复习题(选择)
      • 10.11.1 复习题核对
第二节 现金支付

7.2现金支付    

现金是指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它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可以有效地立即用来购买商品、货物、劳务或偿还债务。它是企业中流通性最强的资产,可由企业任意支配使用的纸帛、硬币。所以,现金随时可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是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具有购买或支付能力,均可视为现金。现金作为旅游者旅游费用的支付手段以及作为旅游经营者购买相应的旅游业务需要的产品,向国家上缴利润、税收和归还贷款,向职工发放工资、奖金等等的支付手段,是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之一。在我国现金是指法定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各种外币。

7.2.1旅游企业现金支付的有关法律规定

    1)现金支付的适用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旅游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另外、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保险理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于办理转账结算的,经过开户银行同意,可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以进行现金支付以外,都要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支付现金必须有合法凭证。现金支出要有凭有据,手续完备,借款必须有有效的借据,不能以 “白条”代替借据。

    3)支付个人现金的限额规定。旅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开户单位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出差人员随身挠带的差旅费支付现金外,其他对个人支付现金的限额为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可以转办储蓄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不得使用现金。旅游企业在购买国家专控商品时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同时国家专控销售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5)本位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现金。旅游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过程中,为确保现金安全,一般不得互相之间借用现金.

    6)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是指从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用于支付各种开支。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单位的现金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业务经营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在开户银行批推的坐支范围内,才能坐支现金,并定期向开户银行报告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7.2.2旅游者支付现金的原则

1)坚持支收两清

旅游者在向旅游经营者支付现金时,为了避免在现金支收过程中发生差错,双方应当面点清。

2)索要收款收据

旅游者支付现金以后,无论报销与否,应向旅游经营者索要加盖“现金收讫”字样或者旅游经营者财务公章、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是旅游者已经支付现金的凭证,为防止差错和引起纠纷,旅游者应养成所要票据的习惯。

7.2.3支付损伤人民币的处理规定

人民币在长期的市场流通中,会变得纸质松软、票面脏污、磨损或者残缺,人们常称之为“破钱”,银行术语称之为“损伤券”。损伤人民币是指人民币在流通中因自然磨损,保管不善功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坏了其票面完整性的票币,如纸币破裂、油浸、熏焦、水湿、污染变色、虫蛀、鼠咬、霉烂、火烧等,金属币出现严重磨损,破缺、变形等。一张人民币即使已经变旧、变脏、甚至破损,但仍然可以在商品交换中发挥价值职能的作用,一样得到社会的承认。尽管如此,持币者在持币时或收付时都愿意持有新的或比较新的人民币。为提高人民币的整洁度,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支付摩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收入现金的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办理损伤人民币的挑剔、兑换和回收工作。《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如下:
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3)纸币票面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旅游企业的财会人员在收取旅游者支付现金时,应参照以上标准确认与挑出损伤的人民币。并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向当地银行办理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其兑换分别如下:

1)全额兑换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4条规定,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半额兑换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4条规定,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另外,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