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绪论
    • 1.1 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 1.2 第二节  旅游法概述
    • 1.3 第三节 旅游业的法律调整
    • 1.4 第四节 旅游法律实施
    • 1.5 第五节  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范
    • 1.6 演示文稿
    • 1.7 复习思考题
    • 1.8 旅游法法条
  • 2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 2.1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 2.2 第二节 旅游者
    • 2.3 第三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2.4 演示文稿
    • 2.5 复习思考题
    • 2.6 案例题
  • 3 第三章 旅游合同
    • 3.1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 3.2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
    • 3.3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4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
    • 3.5 第五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 3.6 演示文稿
    • 3.7 案例分析
    • 3.8 复习思考题
  • 4 第四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 4.1 第一节 旅行社的起源、含义、法律特征及其分类
    • 4.2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 4.2.1 习题
    • 4.3 第三节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 4.4 第四节 旅行社经营
    • 4.5 第五节 旅游投诉处理
    • 4.6 第六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 4.7 第七节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
    • 4.8 演示文稿
    • 4.9 案例分析
    • 4.10 复习思考题
    • 4.11 第四章全部习题
    • 4.12 旅行社条例
  • 5 第五章  导游管理法规
    • 5.1 第一节 导游管理法规概述
    • 5.2 第二节 导游执业的法律关系
    • 5.3 第三节 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 5.4 演示文稿
    • 5.5 案例分析
    • 5.6 复习思考题
    • 5.7 三江旅游学院实拍视频案例
  • 6 第六章  饭店执业的法律调整
    • 6.1 第一节 饭店执业的法律调整概述
    • 6.2 第二节 饭店经营者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 6.3 第三节 饭店的法律责任
    • 6.4 演示文稿
    • 6.5 复习思考题
    • 6.6 自制教学视频(酒店实拍)
    • 6.7 视频作业
  • 7 第七章  旅游支付法规与外汇管理
    • 7.1 第一节 旅游支付概述
    • 7.2 第二节 现金支付
    • 7.3 第三节 旅行支票支付
    • 7.4 第四节 信用卡支付
    • 7.5 第五节 外币兑换的有关规定
    • 7.6 演示文稿
    • 7.7 复习思考题
  • 8 第八章  旅游交通法规
    • 8.1 第一节 旅游交通与旅游交通管理法规概述
    • 8.2 第二节 旅游航空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 8.3 第三节 旅游铁路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 8.4 演示文稿
    • 8.5 复习思考题
  • 9 第九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规
    • 9.1 第一节  旅游资源法规概述
    • 9.2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与保护法规
    • 9.3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法规
    • 9.4 第四节 文物的管理与保护法规
    • 9.5 第五节  相关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法规
    • 9.6 演示文稿
    • 9.7 复习思考题
  • 10 第十章 旅游安全法规
    • 10.1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 10.2 第二节 旅游事故处理
    • 10.3 第三节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 10.4 第四节 旅游饭店安全管理
    • 10.5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 10.6 第六节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
    • 10.7 第七节 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
    • 10.8 演示文稿
    • 10.9 案例分析
      • 10.9.1 案例分析2
        • 10.9.1.1 案例分析3
    • 10.10 复习思考题
    • 10.11 复习题(选择)
      • 10.11.1 复习题核对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

3.2旅游合同的订立

3.2.1旅游合同订立的主体

1)主体的概念

合同的主体即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者和旅行社是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成为旅游合同订立的主体。《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合同法》关于订约资格的规定,由此规定可见,民事主体从事合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关于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即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旅游合同的订立主体不仅要限定为旅游者和旅行社,还应强调旅游者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旅游者,旅行社是具有法定资格并在法定范围内经营的旅行社。

2)订立合同的要件

即订立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格,订立合同的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订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

3)订立合同的阶段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1)要约阶段 ;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的行为。

(2)承诺阶段;它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完全接受,愿意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3.2.2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表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方式,即当事人采取何种形式来表现订立合同的内容。

3.2.2.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其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

3.2.2.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谈话或口头表述的形式订立合同,包括面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合同简便易行,节约交易时间。但因无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

3.2.2.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做意思表示。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的表示,即以默认的方式对合同表示认可。

3.2.3 旅游合同订立的过程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希望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约的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2)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例如某酒店在其展示大厅展示出了“果子狸”标本,后被人被指控出售野生动物,法院判决此酒店无过错,因为法院认为该广告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之所以要把广告当成一种要约邀请来对待,是因为如果酒店发放的小册子或酒店展示的商品被视为要约,任何一个能够如数付钱的人都有权入住酒店或者得到他想要的商品。但是万一酒店房间客满或者缺货,酒店不但被剥夺了与顾客再次协商的机会,甚至还可能要对这个付款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保护做广告的人,广告通常不会被视为要约。

(3)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①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

②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案例分析: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006年3月1号,某市某企业想要组织企业员工外出旅游,于是向几家旅行社同时发出电报,称:本企业欲组织企业员工外出旅游,如果有较好线路者,请附详尽内容与说明与我方联系,我企业将派人前往洽谈。于是有几家旅行社都回电,称自己能够满足该企业的要求并且附上了详尽内容与说明。其中一家旅行社在寄送了详尽内容与说明后,又邀请该企业选派两位代表一同考察该条线路,该企业考察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选择该旅行社。该旅行社认为该企业发出的是要约,他邀请该企业一同考察该条线路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该企业拒绝该旅行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该企业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该企业不受该行为约束。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我们的分析判断,该企业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分析讨论:

1、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判断该企业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首先,这个电报是该企业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因为它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该企业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该企业和该旅行社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该旅行社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2)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1)承诺的方式

①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②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指要约人尽管没在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例如,直接发货或付款等。

(2)承诺的构成要件

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④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⑤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案例:一份网络预订的房单

某日晚9时30分,一位客人到店说已有预订,要求办理入店手续。前台接待员查询电脑后说,没有查到预订。客人很不高兴,说:“我已通过网络公司订好了。”前台再次查询仍然没有查到,便请客人先按门市优惠价入住,待次日与网络公司联系后再更改房价。客人入住后投诉网络公司为什么不给预订,随后网络公司投诉饭店未给客人及时做预订。经查,网络公司于当日晚8时36分将传真发至饭店预订部,此时预订员已下班,而前台接待员在电脑里即没查到预订通知也没有到预订部去查看有无传真,便告诉客人没有预订,造成客人投诉网络公司,网络公司投诉饭店。

评析

凡提前有预订的客人都希望到饭店后能够尽快按约办理入住手续,而服务员应立即核对预订资料为客人办理入住手续。当电脑中没有客人预订资料时,服务员应该如何处理此事,则反映出服务员是否有工作责任心。

1.上述案例中的接待员在电脑中没有查找出预订资料时,应该到预订部再进行详细查找看有无传真,同时,遇到这种情况时接待员应及时向领班或主管汇报,不能简单地告诉客人没有预订。上述做法说明预订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导致客人投诉网络公司,网络公司投诉饭店。

2.由于前台接待员告诉客人没有接到网络公司的预订,因此客人认为网络公司失信于己,便愤而向网络公司投诉。饭店前台接待员的工作不负责,导致网络公司在客人心目中的诚信形象受到损害。

3.由于网络公司受到客人的投诉,经查明又非网络公司自身的问题,便对饭店的预订和接待服务提出投诉。最终还是饭店在网络公司和客人心目中的服务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4.领班和主管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注意进行现场督导检查,以便发现问题能及时进行解决。

3.2.4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一般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法律不予干预,但其内容存在一些基本相似之处,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办法等。

1、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即明确合同的主体,由谁来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就失去了合同的出发点和归宿。

2、性质条款

(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条款)

(3)数量  即合同标的量的具体化,直接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大小。

(4)质量  即合同标的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是标的特征的具体化。

(5)价款或酬金   即当事人一方向相对方支付的货币,是一方当事人取得标的或获得服务应支付的代价,是有偿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

(6)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即合同履行的时间、地域和方法。履行期限规定当事人完成自己合同义务的时间。履行地点规定当事人完成自己合同义务所处的场所,关系到合同履行中的标的所有权转移、费用负担和风险承担的划分,也关系到发生纠纷、确定诉讼管辖地的依据。履行方式规定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合同种类不同,其履行的方式就不完全一样。

(7)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依约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措施。

3、约定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所使用的手段和依法选择的地点。

除《合同法》规定由当事人约定的上述八项条款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号为: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___天_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 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分于        (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末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末达到,乙方可以约定出发日前     日(不低于   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咸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 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 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耒通知不参团的, 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l 00%。   ·

   第九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 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6.

3.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 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关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

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6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末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

第二十一条[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

1

2

3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致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实际以和旅行社签定合同为准.

 

3.2.5 旅游合同条款的特殊规定

旅游合同签订过程中除了要参考《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外,还要参考行业管理规范的具体要求。《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2)所签订的合同应明确约定的内容:

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违约责任。

3)对旅游产品“六要素”所含细节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在实践过程中,旅游合同除了对旅游行程进行详细说明外,还要对旅游产品“六要素”所含细节进行进一步的界定。比如对于交通工具的约定,不仅应明确交通工具的类型,是火车还是飞机,还要明确交通工具的具体档次,即如果是火车,是硬座还是卧铺,如果是飞机,是经济舱还是公务舱。对相关细节进行详细说明,可以保证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尽量避免争议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