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旅游者出外旅行,最关心的是安全,安全是人们外出旅游时所考虑的首要问题。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安全是旅游行业的生命线。因此,旅游企业提供旅游服务,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安全的工作极为重视,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旅游安全的法规文件,以使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1984年7月19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游览安全管理的通知》,1989年6月14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回日劳动部发布实施的《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1993年4月1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暂行办法》,1993年6月30日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8月3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1994年3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4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旅游安全法规的严格执法,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10.1.1旅游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
10.1.1.1旅游安全管理的方针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不仅指的是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而且还包括旅游者的财物安全。因此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应该予以高度重视,而且旅游经营单位、旅游从业人员也应该在日常管理、接待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来考虑,丝毫不能有懈怠的思想。
在旅游活动中,“安全第一”的方针,是对以往实践的总结与认识。对旅游业来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也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与发展,如果某个地区如果频繁发生旅游安全问题,不仅影响该地区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甚至危及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的发展,也就没有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所谓‘预防为主’,是指对于旅游活动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定要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切不可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去采取补救措施,这就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切实增强旅游安全责任心。为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应该建立健全各项旅游安全的规章制度,增强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心,防微杜渐,将旅游安全隐患消灭于无形之中。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旅游安全规章制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做到预防为主。
10.1.1.2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该严格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也就是说,旅游安全工作应该实行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级进行管理的体制。
10.1.2旅游安全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10.1.2.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
3)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6)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10.1.2.2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指县级及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2)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调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4)协调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5)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7)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8)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他事项。
10.1.2.3基层单位旅游安全工作职责
基层单位指的是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商店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是:
1)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4)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5)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业;
7)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8)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9)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10)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11)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12)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13)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由此可见,贯彻旅游安全工作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重点在于旅游经营单位。只有旅游经营单位切实做到上述规定要求,真正树立起“没有安全,便没有旅游业的发展”这一意识,旅游安全工作才能收到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