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2.1.1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2.1.1 .1 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内涵
是旅游法律规定所确认和调整的,只有经过旅游法规确认的社会关系才是旅游法律关系,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旅游法律关系是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
纵向关系:
横向关系:
涉外关系:
综合关系:
2.1.1 .2 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的规定而进行。
2.1.2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旅游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
2.1.2.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由旅游法规所确认的、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即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社会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或参加者。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
旅游企事业单位
旅游者
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2.1.2.2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可以分为三类,即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物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和其他有形物质财富。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包括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消费品。
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即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如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
指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如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旅游产品专利、旅游企业商标、旅游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名誉、荣誉等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1.2.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权利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在旅游实践活动中,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
2.1.3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2.1.4.1 旅游法制体系
法制是加强旅游业宏观调控的根本所在。
旅游法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即:
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主体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现在尚未出台;
条例、规定等;是由国务院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
地方政府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入各省市旅游法规》等。
2.1.4.2 旅游法的内涵与调整对象
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旅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广义的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广义的旅游法应当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旅游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
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地方旅游法规;
我国政府缔结、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和规章等。
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法是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体现了旅游活动的特点。这是旅游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基本标志。
我国旅游法所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旅游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进入我国旅游市场所产生的关系。
其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旅游法调整的最主要的一组关系。
2.1.4.3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旅游法律关系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所确立的。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出现,只有当法律规范的假定情况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之间是因果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能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它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行为的内容合法;主体要有行为能力;主体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必须有一定的意思表示方式。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法律行为是引起旅游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最常见、最普遍的现象。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旅游法律关系间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例如,合法旅游合同的签订。
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
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其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由于主体的增加、减少或变化。
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
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全终结 。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国家机关监督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有银行等;司法机关,有仲裁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手段
旅游法律关系保护的保护手段主要有:民事法律手段;经济法律手段;行政法律手段;形事法律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