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与法规的简称。“政策”与“法规”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
政策强调“导向性” (如旅游业发展的政府主导型战略,即强调要重视旅游业的发展;依法治旅;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等6个方面的导向作用。再如假日旅游经济、西部大开发战略、征收利息税等政策问题分析)
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等渊源),法规强调“强制性”,即法律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
党的十四大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法规的支持(如精神损失赔偿案;长期以来,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是个颇为敏感的话题。人们的观点是,人的精神权利受到损害时,如果用金钱赔偿,就等于把人同商品等同起来,本身就侮辱了人格,贬低了人的价值。
历史行将进入21世纪,全面否定民事主体的精神权利,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无论在司法实践部门,还是理论界,已近乎绝迹。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毕竟,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的全部,对精神利益的物质评价也不像对财产利益的评价那样,可以用数学公式精确地计算。但是通过金钱作为一种物质手段的“补偿”,或多或少可以使受害人获得精神上的抚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同时也使侵权人在经济上受到惩戒。精神损害赔偿是诸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已显得极为紧迫。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根据、原则和计算方法,都应当在适当的时候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不如此,法院的审判就不能规范,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王利明教授在谈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时说,“生命健康权比名誉权更重要,更基本,名誉权受侵害可获得赔偿,生命健康权受侵害更应获得赔偿)。旅游业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旅游者等提高法律意识以及依法治旅具有必然性、必要性和迫切性。
1.1 法的基本知识
1.1.1法的产生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段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法指国家法,而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
1.1.2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在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各阶级,都有自己的要求和愿望,即阶级意志。阶级意志是在阶级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又以维护阶级利益为目的。然而,法不是自发地形成和实施的,而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采取的一种行为措施,是反映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因此,只有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才能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通过法的形式体现出来。法是统治阶段意志的反映。
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条文化、规范化的意志表现,在国家权力管理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任何侵害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违法行为必然受到制裁。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不仅能够而且需要将本阶级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法同国家一样,也是实现统治阶级专政的必不可少的工具。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意志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从而实现统治阶级对整个社会的政治领导,实现统治阶级的专政,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法律内容的主要因素。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也必然随之发展变化,因而法也随之发展变化。此外,统治阶级的政治制度、经济斗争状况、民族习惯、历史传统等也会对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1.1.3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规范是指人们的行为所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则。它通常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两大类。
(1)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俗、礼仪等。
(2)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人们在运用自然力、生产工具、交通工具等所应遵循的标准。
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特殊行为规则。统治阶级总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通过国家将现存经济制度下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关系固定化、制度化、法律化,从中概括出人们的行为必须遵守的一般准则,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的成员,都必须无一例外地遵守。
2)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制定或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两种途径,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制定就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这主要指成文法。认可就是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行为规范(如习惯、道德规范等)以法的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这主要指习惯法。
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的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一般地讲,法规定的权利,通常表现为法允许人们做或不做某种行为。法规定的义务通常表现为法指令人们必须做或禁止做某种行为。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实际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称为法律关系。由于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人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国家强制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强制力,它的组织形式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法之所以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法实施的结果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得以实现;二是法把现实的社会关系抽象的概括出来而成为一般规范,它是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比较确定的、基本的行为规则。要依据法来衡量某一行为的法律后果,把法适用与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人,就需要一系列相应的国家机关,就需要警察、法庭、监狱等一套国家机器。三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免遭其他非法定因素的干扰,就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1.1.4 法律的分类
1.1.4.1 民法与刑法
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个人或者企业履行义务确立行为准则。
刑法处理的是那些危害社会的国会或法院认为应当处罚的过错或过失行为,既包括那些人们一致认为行为本质上错误的行为;又包括仅从社会效用角度出发应当禁止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刑法是为了处罚那些应当被处罚的行为而存在的法,而民法主要是为了支持自愿承担的义务。
1.1.4.2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私法则管辖个人和商业组织的身份地位、关系、义务和财产。
因此,关于税收、社会保障、经营许可、安全保健、规划、环保、移民方面的事情以及狭义的刑法都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商业组织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