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旅行社的起源、涵义、法律特征及其分类
4.1.1旅行社的起源和发展
1845年,世界上第一位专职的旅行代理商托马斯.库克在英国的莱斯特正式成立了托马斯.库克旅行社,开始从事旅行代理业务。从此以后,世界范围内的旅行社业开始蓬勃发展起来。在中国,旅行社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1923年,爱国人士陈光浦先生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旅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先后于1949年成立中国旅行社,当时称为华侨服务社,1974年更名为中国旅行社;1954年中国国际旅行社在北京成立;1979年在北京又成立了中国青年旅行社;形成了中国旅行社业三足鼎立的局面。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旅行社业经过了数量上从少到多、规模上从小到大的发展。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国家对出境游政策的调整,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也成为了一个亮点。旅行社在旅游行业中的龙头地位日益显现,其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4.1.2旅行社和旅游业务的内涵
1.旅行社涵义
在我国,根据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业务涵义
可分为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两种。
国内旅游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也就是说仅能从事国内旅游业务。但目前实际上在边境地区的省份,存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接待业务的国内旅行社;存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出境(主要是边境游)旅游代理收客业务的国内旅行社。
出入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1)安排交通服务;如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服务
(2)安排住宿服务;如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住宿、会务等事务;
(3)安排餐饮服务;如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代办餐饮等事务
(4)安排观光游览、如接受企业委托,为其代办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5)导游、领队服务;
(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4.1.3 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从新《条例》的规定分析,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经营、获取有偿服务、实现经营利润的社会经济组织。旅行社业作为服务行业,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旅行社的业务是从事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招徕,是指旅行社按照法律规定并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宣传营销活动,组织招徕游客的工作。组织和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据与旅游者(团)的约定,安排食宿、交通、游览、导游、购物、娱乐等活动,组织旅行游览。为了实现招徕和接待旅游者的业务,旅行社也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
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旅行社为了实现营利的目的,为了合理地做到有偿服务,应当开拓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增加旅游收入,开展精确的核算活动,节省经营中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做到以收抵支,并有盈余,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1.4 旅行社分类及经营范围
1、分类: 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经营范围:
1)国际旅行社:可以从事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其中出境旅游业务包括出国游、边境游、港澳台游三种形式。出国游又可以分为组团出国游业务和代办收客业务两种形式。
①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②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③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④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⑤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仅能从事国内旅游业务。但目前实际上在边境地区的省份,存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接待业务的国内旅行社;存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出境(主要是边境游)旅游代理收客业务的国内旅行社。
①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②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③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注意两点:
(1)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游业务。
(2)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和从事旅游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