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境检查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
《便利国际运输公约》2002年修订本内容分协议和附则两部分,其中附则又分成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定义和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第三部分是人员的抵离港口;第四部分是公共卫生和检疫(包括动植物卫生措施);第五部分是杂项规定。
相关单证:
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理货证明或商检证书、出口舱单、有效吨税执照。如果船员有变动,还需船员名单,(集装箱清单、装箱单和添载/更改/退载)。航海健康申报书、压舱水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舱单、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灭鼠证书\免除灭鼠证书。等
船舶出口岸,应先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再办理边防手续,最后由海事局根据各检查机关签注的《出口岸手续联系单》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办理船舶进出口手续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前,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
2.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3.除非事先得到批准,除检查人员外,船舶办完进口手续后方能装卸货物、上下人员。
4.除特殊情况,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但在特殊情况下检查机关上船检查,船舶代理人和船长应提供便利。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事,而且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另外,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禁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如实汇报代理活动中发生的重要情况;
3.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4.负保密责任;
5.代理权不得滥用;
6.转委托问题。
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1.如果代理人不履行其义务
2.或者在替本人处理事务时有过失
3.致使本人遭受损失,代理人应对本人负赔偿的责任
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积极地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才能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方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委办事项违法,代理人应拒绝代理。否则,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不得滥用: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由于代理人又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所以合同内容与条款实际上由代理人一人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如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一合同的缔结也是仅凭代理人一人决定。这些行为不仅为合同的属性相违背,而且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依代理人的好恶而发生偏向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
2.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有共谋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因此所受损害共同负赔偿责任。
如实汇报代理活动中发生的一切重要事项:
1.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如实汇报代理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重要事项
2.而且向被代理人提供的情况、资料、帐目必须是真实的
负保密责任:
1.代理人既不得把代理活动中从被代理人那里获得的保密资料向第三人泄露
2.也不得由代理人自己利用这些资料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转委托问题: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须转托他人进行代理行为或根据商业习惯允许转委托时,应注意: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其所转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思考讨论题:
当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委托人要求“因没有收到运费而留置货物”时,船舶代理人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