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八条规定船舶代理公司在交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受船公司委托,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代理业务:(考虑分类方法?)
1.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口、靠泊和装卸;
2.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
3.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转运和多式联运;
4.受船东或船长的委托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签
5.船舶速遣、滞期协议;
6.办理国际水上旅客运输;
7.组织货载,为货主洽订舱位;
8.联系水上救助,洽办海商海事处理;
9.代收代付款项,代办结算;
10.办理其他的船舶代理、服务事项。
定期船代理人和不定期船代理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海运船舶的营运方式要适应国际贸易对海上运输的要求。基于不同贸易合同下的货物运输需求、船舶运输能力的合理利用、良好营运经济效益的激励等原因,目前国际海运船舶投入营运的方式分为两大类,即定期船运输(班轮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租船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分类:班轮代理人和不定期船代理人。
班轮运输中:
总代理人、接受订舱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的代理人等。
不定期船运输中:
船舶经营人的代理人、租家提名的代理人、保护船东利益的代理人、管理船务的代理人、(总代理人、再代理人)等。
Charterer’s nominated agent & Supervisory agent:
1.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租家有权向船东提名船舶在港口的船舶代理人;船东必须委托由租家所指定的代理人作为其船舶在港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及港口的各种费用。租家提名代理人是船东的代理人。
2.在租家提名代理人的情况下,船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另外委托一个代理人来监督租家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该代理人称为监护代理人。
Husbandry agent:
当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指派了在港口的代理人后,船东为了办理那些与装卸货等运输经营无关、而仅仅与船舶管理有关的业务,如修船、更换船员等事项时,如果船舶经营人的代理人没有得到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则就不会为船东代办有关船务管理业务,此时,船东就会委托一个船务管理代理人来代为办理有关业务。

思考讨论题:
1.如何区别船舶代理人与货运代理人?
(提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从事船舶代理业务,也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是船舶代理人还是货运代理人。)
2.船舶代理人的分类有什么实际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