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王华琴、邵祖峰等

目录

  • 1 课程基本信息
    • 1.1 教学计划进度表
  • 2 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 2.1 (开篇语)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的几个基本问题
    • 2.2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概念及其体系
    • 2.3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效力范围与解释
    • 2.4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 2.5 第四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演变及其历史沿革
    • 2.6 第一次直播课 绪论
  • 3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系
    • 3.1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 3.2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
    • 3.3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体
    • 3.4 第四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 3.5 第二次直播课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理论基础
  • 4 第三章 道路通行规范
    • 4.1 第一节 道路通行原则
    • 4.2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范
    • 4.3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范
    • 4.4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范
    • 4.5 高速公路通行规范
  • 5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客体管理规定
    • 5.1 第一节 机动车管理
    • 5.2 第二节 驾驶人管理
    • 5.3 第三节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 6 第五章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
    • 6.1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行为概述
    • 6.2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命令
    • 6.3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
    • 6.4 第四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
  • 7 *道路交通刑事执法
    • 7.1 第一节 交通肇事罪概述
    • 7.2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概述
    • 7.3 第三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刑事执法规定
  • 8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8.1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 8.2 第二节 现场处理
    • 8.3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9 第七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监督
    • 9.1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监督概述
    • 9.2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监督的种类及内容要求
  • 10 第八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
    • 10.1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概述
    • 10.2 第二节 道路交通违法的行政责任
    • 10.3 第三节 道路交通违法的民事责任
    • 10.4 第四节 道路交通违法的刑事责任
  • 11 第九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救济
    • 11.1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复议
    • 11.2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诉讼
    • 11.3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赔偿
  • 12 第十章 涉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 12.1 第一节 涉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概述
    • 12.2 第二节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
    • 12.3 第三节 涉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
    • 12.4 第四节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 12.5 第五节 涉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注意事项
  • 13 道路交通安全法研讨1
    • 13.1 第一课时  正确理解并合理运用法律解释
  • 14 道路交通安全法研讨2
    • 14.1 安全法中的疑难问题集锦
  • 15 道路交通安全法研讨2
    • 15.1 有趣的案例集
    • 15.2 保险问题
    • 15.3 道路交通组织观点
    • 15.4 履职尽责
第三节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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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扩展

停车须规范,道路界定需严谨(自家门口停车,惹来20万赔偿......


一些驾驶员在临时停放车辆时往往随心所欲。岂料,耍的是“任性”,踩的是“红线”,直到招来赔偿,才后悔莫及。

一、自家门口停车,惹来20万赔偿

【案例】

黄女士家门前是一条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且地处陡坡。2015年1月9日傍晚,下班回家的黄女士为方便吃完饭后前往超市购物,将车停在了自家门口。岂料,仅过了10分钟,骑自行车经过的刘先生为了闪避黄女士的车而急往左拐,并因下陡坡速度快、雨天路滑,导致冲出道路,连人带车撞到路边围墙上,当场死亡。令黄女士没想到的是,交警部门认定其应当与刘先生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法院判令其必须承担20余万元损失。

【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即黄女士虽然将车停在自家门口的路上,但因该路不足4米且属于陡坡地段,决定了其行为与之相违。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黄女士确应分担损失。


二、非机动车道停车,牵连10万赔偿

【案例】

2015年2月13日上午,邱女士驾车搭载闺蜜小颖前往超市购物时,为尽量减少小颖行走的路程,邱女士没有将车开至规定的停车地点,而是随意将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而小颖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祝某,造成祝某重伤、车辆损坏。邱女士没有想到,事故明明是由于小颖违规开门所引起,交通管理部门却认定,小颖负主要责任,自己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自己承担40%的损失,计10万余元。

【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四)项分别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邱女士在非机动车道停车、小颖从左侧开启车门下车且妨碍他人通行,均属非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邱女士与小颖均难辞其咎。

三、路边任意停车,招致15万赔偿

【案例】

郭先生是一名货车司机。2015年3月7日晚,郭先生将货物运抵客户家附近后,为方便客户卸车,将车停在了公路左侧,且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就径自前往客户家喝茶。谁知,货物还没有卸到一半,骑摩托车经过的赵某,因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情况,导致撞到货车尾部,造成重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未保持安全车速,负次要责任;郭先生违规停车,负主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郭先生赔偿15万余元损失。

【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得更加具体和明确: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郭先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却仍将货车停在公路左边而非右边,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甚至还离车喝茶,无疑与之相违。即尽管赵某有过错,郭先生也难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