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设备与工程设计(2024春)

大连理工大学 程昉

目录

  • 1 教学纲要与概述
    • 1.1 第1、2课时
    • 1.2 思考与讨论
    • 1.3 本章讲义
    • 1.4 安全教育视频
  • 2 制药工程设计概述
    • 2.1 工程设计
    • 2.2 项目建议书
    • 2.3 可行性研究
    • 2.4 设计任务
    • 2.5 设计阶段
    • 2.6 施工、试车、验收和交付生产
    • 2.7 4D BIM 技术的虚拟施工
    • 2.8 本章教材
    • 2.9 拓展阅读
  • 3 厂址选择和总图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设计
    • 3.3 洁净厂房的总平面设计
    • 3.4 本章教材
    • 3.5 P3实验室及研发生产平台
  • 4 工艺流程设计
    • 4.1 概述
    • 4.2 基本程序
    • 4.3 工艺流程图 1
    • 4.4 工艺流程图 2
      • 4.4.1 拓展阅读 化工装置仪表
      • 4.4.2 拓展阅读 液位计
    • 4.5 本章教材
    • 4.6 拓展阅读
  • 5 物料平衡
    • 5.1 概述
    • 5.2 基本概念
    • 5.3 算例
    • 5.4 本章教材
  • 6 能量衡算
    • 6.1 概述
    • 6.2 热量衡算
    • 6.3 过程的热效应
    • 6.4 热量衡算举例
    • 6.5 加热剂、冷却剂以其他能量消耗的计算
    • 6.6 本章教材
    • 6.7 附录
  • 7 制药反应设备
    • 7.1 制药设备概论
    • 7.2 反应器原理
    • 7.3 釜式反应器的工艺计算
    • 7.4 管式反应器的工艺计算
    • 7.5 反应器型式和操作方式选择
    • 7.6 搅拌器
    • 7.7 本章教材
  • 8 制剂设备
    • 8.1 药物粉体生产设备
    • 8.2 提取设备
    • 8.3 丸剂生产设备
    • 8.4 片剂生产设备
    • 8.5 本章教材
    • 8.6 固体口服制剂视频集
  • 9 车间布置
    • 9.1 概述
    • 9.2 厂房建筑和车间组成
    • 9.3 化工车间的布置设计
    • 9.4 制药洁净车间的布置设计
    • 9.5 设备布置图
    • 9.6 本章教材
    • 9.7 车间布置视频集
    • 9.8 化学制药车间设计与实例
    • 9.9 药品洁净车间要求及原料药“精烘包”工序布置设计
    • 9.10 无菌原料药生产设计案例
  • 10 管道 (拓展内容)
    • 10.1 管道
    • 10.2 本章教材
  • 11 安全与卫生 (拓展内容)
    • 11.1 防火防爆
    • 11.2 本章教材
  • 12 技术经济与工程概算 (拓展内容)
    • 12.1 技术经济与工程概算
    • 12.2 本章教材
    • 12.3 技术经济学简介
  • 13 10项课堂教学设计
    • 13.1 BIM软件设计
    • 13.2 洁净厂房与洁净车间
    • 13.3 PID图纸与读图
    • 13.4 疏水阀组件
    • 13.5 空气压缩机
    • 13.6 间歇式精馏塔
    • 13.7 间歇式反应釜
    • 13.8 制药用反应器搅拌桨
    • 13.9 无菌注射制剂的工程设计
    • 13.10 制药片剂生产的工程设计
  • 14 5个课程思政教学案例
    • 14.1 数字化工程
    • 14.2 BIM
    • 14.3 3D打印
    • 14.4 黑灯工厂
    • 14.5 洁净区AGV物料转运
安全教育视频

扬子江医药 反应釜清洗兰尼镍 闪爆事故



根据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