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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⑴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⑵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⑷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⑸保险赔款。
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⑻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⑼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⑽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⑵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⑶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①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费、搬迁费、洗衣费;②境内外出差补贴;③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④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手续费
(4)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万元以下的
(5)达到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期间的工资薪金
(6)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
(7)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按持有期限长短分别按全额、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免税。
(8)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9)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10)符合特定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税前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未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而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