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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
当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大于税法上认可的数字应纳税调增
当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小于税法上认可的数字应纳税调减
利润总额=会计收入(100万) -会计成本、费用、税金、损失(70万) =30万
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确认的收入 (100万)-税法认可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60万)=40万
如何把会计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呢?
30+10=40 因为是+10所以是纳税调增
利润总额=会计收入(100万) -会计成本、费用、税金、损失(70万) =30万
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确认的收入 (100万)-税法认可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75万)=25万
如何把会计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呢?
30-5=25 因为是-5所以是纳税调减
一、扣除类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
A、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点: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的收入(以实物对外捐赠)
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14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
分析:
实发数的60%=25×60%=15(万元)
< 销售(营业)收入的5‰=4000× 5‰=20(万元)
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会计核算列支费用为25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15万元
所以纳税调增:25-15=10(万元)
B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扣除限额为会计利润总额的12%;超过的调增
例: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12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0万元;营业外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捐款30万元,直接向灾民捐款10万元)。
分析:
公益性捐款30万元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如下:利润总额=4000-2600-770-480-60-40+80-50=8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利润总额的12% =80×12%=9.6(万元)<实际捐赠数30万元。固纳税调增:30-9.6=20.4万元。
非公益性捐款10万元不得扣除,全额调增。
C、罚金、罚款、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及违反税法处以的滞纳金和罚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因违返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15年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支付工商管理部门罚款5万元,支付合同违约金3万元)
分析:
税收滞纳金及工商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固全额调增;合同违约金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不用调整。
D、赞助支出。应进行纳税调增
E、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F、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二、扣除类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填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三、扣除类纳税调整视情况增减的项目
A工薪支出纳税调整:合理的工资准扣,不合理不准扣
B三项经费支出纳税调整:税法规定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14%计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8%计算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13年发生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分析:
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工会经费:工薪总额的2%=200×2%=4(万元)
职工福利费:工薪总额的14%=200×14%=2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工薪总额的8%= 200×8%=16(万元)
与实际支出对比可知:
工会经费纳税调增:5-4=1(万元)
职工福利费纳税调增:31-28=3(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不需要纳税调整
注意点:三项经费必须分开计算,不能合并计算。
C、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基本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D、广告宣传费纳税调整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13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
分析:
税前扣除限额:
销售(营业)收入的15%=4000×15%=600(万元)
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为600万元。会计核算列支费用为65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600万元
所以纳税调增当年应税所得:650-600=50(万元)
注:这5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限额扣除。
注意点:
(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认扣除
例:某企业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利息为10万元,若向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计算纳税调整额
税法上准允扣除的利息=100×6%=6万元
纳税调增额=10-6=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