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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纳税调整额的计算
方法2:间接法
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境外所得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纳税调整额
1、确认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
调整的种类:纳税调增、纳税调减、调整视情况增减的项目
利润总额=会计收入(100万) -会计成本、费用、税金、损失(70万) =30万
会计收入100万中有10万是财政拨款是不征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确认的收入 (90万)-税法认可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70万)=20万
如何把会计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呢?
30-10=20 因为是-10所以是纳税调减
利润总额=会计收入(100万) -会计成本、费用、税金、损失(70万) =30万
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确认的收入 (110万)-税法认可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70万)=40万
如何把会计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呢?
30+10=40 因为是+10所以是纳税调增
总结: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大于税法上确认的收入,在利润总额的基础调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小于税法上确认的收入,在利润总额的基础调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A、收入类调整增加项目
1、视同销售:非货币性交易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广告、样品、交际应酬、职工奖励 、福利或者利润分配、捐赠、投资
例:某企业将一批产品对外捐赠
成本价为8万元,不含税的市场价格为10万元。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9.6
贷:库存商品 8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税法上视同销售,要把10万加到视同销售收入中,再把8万加到视同销售成本中,填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2、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单位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纳税所得额。
例:甲公司2014年1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了乙公司的股票10000股,每股10.00元,总价款100,000.00元,支付交易费用1,000.00元,甲公司将此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
税法上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1000。所以要进行纳税调增(1000元)
B、收入类纳税调整视情况增减的项目
1、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而税法上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税法规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的确认
例:某企业出租房屋,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3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为30万,按企业会计准则应分3年确认收入,每年确认10万元。这笔业务属于纳税调增项目
2、投资收益。
对来自于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应纳税调减。
3、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例:某公司1月1日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价为100万元,3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市场价为120万元,会计上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到120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但按税法规定不认可这20万元的收益。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
4、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
5、销售折扣、折让。是指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税法规定对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例: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原价1000万元,为了促销折让10万元,甲公司没有把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一张发票上。
会计上确认收入为1000-10=990万元
税法上确认收入为1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