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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申报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和增值税相似)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经国 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同增值税)
2、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地点应在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 纳税
3.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税款。
4.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缴消费税税款。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同增值税一样)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四、缴纳消费税税款
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