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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抵扣一般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外购(含进口)、委托加工收回规定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规定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可抵扣具体规定:
(1)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后,用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镶嵌首饰,在计算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6)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7)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强调:
知识点:并不是所有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都可以扣除,比如白酒、高档手表、小汽车、电池、涂料等已纳的消费税都是不可以扣除的。
以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的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扣除额: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计算。
例:某化妆品厂期初库存化妆品30000元,本期外购化妆品80000元(不含税价)。本期月未库存20000元,生产的化妆品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00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该化妆品厂本期应纳消费税是多少?
本期生产领用数额=期补库存成本+本期外购的成本-期未库存成本=30000+80000-20000=90000元
准予扣除消费税=90000×15%=13500(元)
应纳消费税=250000×30%-13500=2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