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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一般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交的税种
委托方: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加工劳务,是(加工费+辅助材料)×增值税税率。同时又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例:甲公司发出一批烟丝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雪茄烟。烟丝的价格20万元,乙公司代垫辅料3万元,收取加工费2万,乙公司除了从事加工业务,还对外销售自产的雪茄烟,假设该批受托加工的雪茄烟对外销售售价为30万元,计算乙公司针对该笔受托加工业务应代收代缴多少消费税(上述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
应交消费税=30*36%=10.8万
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甲公司发出一批烟丝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雪茄烟。烟丝的价格100万元,乙公司代垫辅料10万元,收加工费30万。假设乙公司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乙公司针对该笔受托加工业务应代收代缴多少消费税(上述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
组成计税价格=(100+10+30)÷(1-36%)=218.75万
应交消费税=218.75*36%=78.75万元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例:甲厂将一批大米送交乙厂委托加工黄酒,该批大米不含税价格10万元,受托方代垫辅料收费1万元,另收取加工费3万元,乙公司将已加工好的黄酒100吨已交付给甲厂,黄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每吨240元,则乙公司对该委托加工物资应代收代缴多少消费税。
应交的消费税=100*240=24000元。
3. 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例:甲厂将一批大米送交乙厂委托加工白酒,该批大米不含税价格10万元,受托方代垫辅料收费1万元,另收取加工费3万元,乙公司将已加工好的白酒100吨已交付给甲厂,乙公司不仅从事对外加工业务,还自产白酒对外销售,假设该批受托加工的白酒对外销售售价为35万元,白酒的从价税率20%,从量税为每斤0.5元,则乙公司对该委托加工物资应代收代缴多少消费税(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从量税=100*2000*0.5/10000=10万元
从价税=35*20%=7万元
应交的消费税=10+7=17万元
受托加工方无同类消费品的价格时,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代收应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税)÷(1-消费税税率)
例:甲厂将一批大米送交乙厂委托加工白酒,该批大米不含税价格10万元,受托方代垫辅料收费1万元,另收取加工费3万元,乙公司将已加工好的白酒100吨已交付给甲厂,白酒的从价税率20%,从量税为每斤0.5元,则乙公司对该委托加工物资应代收代缴多少消费税(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从量税=100*2000*0.5/10000=10万元
组成的计税价格=(10+1+3+10)/(1-20%)=30万元
从价税=30*20%=6万元
应交的消费税=10+6=1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