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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代扣代缴
(1)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给付2%的手续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人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人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从两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前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6.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9.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10.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