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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余值 | 1.2%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产租金 | 12%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税收优惠 |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 ||
例1: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按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 。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额。
应纳房产税额=50 000×(1-30%)×1.2%=42(万元)
例2:某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为30 000元,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额。
应纳房产税额=30 000×12%=3 600(元)
1.关于房产原值例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减除折旧)。
2.关于投资联营
(1)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3.关于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1)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2)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3)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免征;
(4)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免征;
(5)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
(8)廉租房、公租房——免征;
(9)居民供热企业——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