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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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
④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
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2)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一般按月,季或半年征收一次,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纳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征收。
(4)申报与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