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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过渡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7)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