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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微课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2、补充免税项目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①再生水;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③翻新轮胎;④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5)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
(1)纳税人销售下列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全额即征即退的政策:
(2)纳税人销售下列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为300-500元(含本数)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