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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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算(2)
增值税征税范围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征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则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 兼营行为某一个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多种应税行为 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纳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