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的退还、税款的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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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退还、追征、税款扣缴的义务
一.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在3年内发现的,不仅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还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期银行利息。
二.税款的追征
追征税款是指在实际的税款征缴过程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对未征少征的税款要求补缴,对未缴少缴的税款进行追征的制度。
追征税款的时限
a在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b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应追缴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至5年(少缴数在10万元以上)
c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应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算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
3、税款扣缴的义务
a.依法办理扣缴登记
b.设置代扣、代收账簿
c.依法全面代扣、代收税款
d.按时申报和解缴税款
未履行义务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