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讲义
-
2 课件
-
3 微课
发票的领购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上述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不得印制发票。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领购发票
一、领购对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1。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等纳税人,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领购方式
(1)批量供应: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一定时期经营业务量的大小和发票使用量多少,合理核定发票领购量,并据以发放的一种方式
适用范围:经营规模大,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严格,发票使用量大的企业。
(2)验旧购新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发票时,将已用发票存根联交给税务机关,由其对发票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允许领取新的发票。
适用范围:经营规模和用票量小,建立了财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的单位。
(3)交旧购新:同验旧购新的区别,已查验的发票由税务机关归档保管。
适用范围:会计核算不健全,经营流动性较大,易发生短期经营行为,纳税意识不强的用票
三、领购程序
凭《发票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领购注意事项:在首次领购发票后,纳税人需要再领发票时。需持发票购领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已用发票存根,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领购发票,并交纳发票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