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8”X省非法经营疫苗案
2016年3月,X省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震惊全国。自2010年以来,在长达5年多时间,庞某卫母女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下,在X省多地进行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从陕西、重庆、吉林等10余个省市70余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贩子手中,低价购入流感、乙肝、狂犬病等25种人用疫苗(部分临期疫苗),存放于不符合冷藏要求的个人租赁场所,并以“配件”或“保健品”名义,用不符合冷藏要求的运输方式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药品加价售往湖北、安徽、广东、河南、四川等24个省、市、自治区247名人员手中。
问题
1.该案例中,庞某卫母女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
2.根据其犯罪行为,庞某卫母女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将部分疫苗存放于不符合冷藏要求的个人租赁场所,并以“配件”或“保健品”名义,用不符合冷藏要求的运输方式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药品加价售往湖北、安徽、广东、河南、四川等24个省、市、自治区247名人员手中,都属于违法行为。
一、被告人庞某卫母女违反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行政法律问题: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五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依据下一步认定结果,适用第一百一十六条或一百一十七条。
(二)刑事法律问题:
1.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条例》均把疫苗作为专营物品。因此,疫苗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
2.销售假药或销售劣药罪。疫苗是含蛋白质的生物制品,必须低温贮藏和运输,否则就会变质而失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构成犯罪,其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涉案疫苗被认定为为假药,当事人就构成销售假药罪。同理,若涉案疫苗被确认为劣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则有可能构成销售劣药罪。
(三)民事法律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件中,某零售药店违法经营狂犬疫苗,且未采取必要的冷藏措施,致使疫苗失效,可认定违法行为与受害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法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本案处理结果(依据旧版《药品管理法》)
被告人庞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五十九元四角。扣押在案的疫苗等药品依法予以没收。